旅行社新规定:旅客购物次数不能超旅游天数一半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0
据《厦门日报》报道,元月起,涉及旅游的一批新规定全面实施。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版简称新规)的实施,会对旅游者起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作用。那么,在该新规下出行如何避开各种旅游消费陷阱,遇到问题该如何维权?本报嘉宾接热线栏目请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工作人员林睿,就新规下春节出行如何签订旅游合同等问题为读者解疑释惑。
  
  如何避开旅游消费陷阱?

      嘉宾透露,要盯紧源头的合同签订,这样,一旦出现问题,纠纷较容易得到解决。嘉宾强调,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事先约定购物次数;而签订非规范旅游合同时,要确认14项硬指标。
  
  法律依据得到统一

       嘉宾说,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大量旅游纠纷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旅游法》,现在的旅游纠纷又涉及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诉讼法等众多法律规定,结果,各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中都面临适用何种法律条文的“选择难”问题。于是,同案异判、同类型案件判决结果不一的情况经常发生。比如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的法院支持,有的却不支持。
  
  新规实施后,就能解决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认定等问题。据介绍,该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列举了旅游中常见纠纷、典型纠纷的适用条款和范围。
  
  2010年厦门市、区两级旅游质监所接到旅游咨询和投诉共985件,平均每天约3起。其中投诉件数比上年增加54件,比增25%,结案率为99%。另外,市旅游投诉电话还加入110联动网络,及时处置了十余起突发性、现场性、游客反映强烈的投诉纠纷,今年,还会加强市区联动机制,将厦门市的旅游110联动网络覆盖到各区级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合同签订要详细

       经常有旅游者拿着不同旅行社不同版本的旅游合同,咨询到底哪个版本是正宗的、对自己有利。
  
  嘉宾说,尽管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在2010年7月推出了旅游合同范本,供旅行社和旅游者选择使用。但是,因为该合同范本并不是强制性执行的,相当多旅行社目前仍然使用各自的旧合同,给旅游者造成隐性陷阱。
  
  比如,新合同范本明确,旅行社要求旅游者购物的次数不能超过旅游总天数的一半,而非规范合同在这方面经常含糊其辞,甚至绝口不提。嘉宾因此提醒,签订非规范旅游合同时,一定要确认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等14项硬性标准(请登录本报百家村社区查询详细)。
  
  参团“一日游”也要签合同

      很多市民都关心参团“一日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嘉宾说,散客参团“一日游”一定要签订合同,否则遇到问题没有约定的凭据就难以得到妥善解决。“一日游”的合同与其他长时间的旅游合同内容基本相同,签约之前,游客应了解清楚所参加的“一日游”费用、所包含的游览景点、每个景点停留时间、用餐和用车安排、是否有自费项目及其费用标准,以及购物点内容、次数和每次停留时间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游客交费后,应索要加盖旅行社公章的正式发票并保存。旅行社如果没有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所提供的服务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游客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嘉宾特别提醒,签订“一日游”合同时,可以拒绝签订购物条款;另外,最好是自费购买旅游者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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