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不文明记录保存期限实行动态管理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0

近日,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修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含对文件名称进行修改、并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增加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等具体修改办法。具体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一、文件名称修改为《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二、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第六款修改为: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增加“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作为第七款。

三、第六条修改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七)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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