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斌:支持部局合作,质疑局省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0

部门合作、产业联动、业态融合是发展旅游业的一个永恒的主题。旅游业的综合性、组合性的特点,决定了无论是旅游资源与产品的开发,或是旅游目的地的建设完整,还是旅游服务的经营运行一时一刻也离不开相关行业、部门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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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局合作越多越好

近几年来,国家旅游局与有关部、委、办等中央单位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择其要者大致有:

  • 2009年9月,与文化部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0年7月,与国家文物局签署了《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2010年7月,与农业部签署了《共同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这项协议,双方从今年开始每年联合组织开展以“全国欢乐乡村游”为主题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系列活动。
  • 2010年7月,与中国气象局签署《关于联合提升旅游气象服务能力的合作框架协议》;
  • 2010年8月,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
  • 2010年12月,与中国银行在北京签署了《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合作备忘录》;
  • 2010年12月,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签署了《加强旅游邮政合作谅解备忘录》;
  • 2011年1月,与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签署了《关于开展国家形象宣传推广的合作框架协议》;
  • 2011年1月,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了《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
  • 2011年5月,与国家林业局在北京签署了《关于推进森林旅游发展的合作框架协议》;
  • 2012年2月,与中国银联签署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
  • 2012年7月,与国务院扶贫办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以通过两部门的合作,形成更加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探索新时期旅游扶贫新模式。

此外,还有多部门联合发布文件、成立专项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如发改委委等8部门发文关于制止景区门票无序涨价,发改委委等7部门发文制止高尔夫球场和主题公园无序建设,国家宗教局等6部门发文规范宗教场所燃香等文件,也是部门合作的方式之一,但实效不一。

上述局部合作协议,除与文化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外,都是在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之后签署的,是国家旅游局与相关部门共同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结果。这些文件正在落实之中,部际合作收到了显著的成果。如2011年11月国家旅游局与国家林业局首次共同召开了全国森林旅游工作会议,举办了全国森林旅游博览会,启动了联合编制全国森林旅游发展规划的工作。

按照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局部合作工作还有许多工作可做。在城乡旅游目的地建设方面,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合作至关重要;在工业旅游与旅游装备品、旅游用品和纪念品生产方,加强与工业与信息化部门的合作;在旅游购物方面,加强与商务部门的合作;在旅游方面,加强与部门的合作;在康体健美旅游方面,加强与体育和卫生医疗部门的合作;在修学旅游与旅游教育方面,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合作;在旅游交通、旅游专列、自驾车旅游、房车旅游、游船旅游、低空旅游方面,加强与交通、铁道、航空和水利部门的合作;在生态旅游方面,加强与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的合作;在海洋旅游方面,加强与海洋、海事和造船部门的合作;在旅游人力资源开发与国民休闲方面,加强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合作;在民族民俗旅游方面,加强与民委部门的合作;在宗教旅游方面,加强与宗教部门与宗教协会的合作;更无需说在出入境旅游方面,加强与外事与港澳台部门的联系,等等。

部门合作、产业联动的方式方法要因事制宜、灵活多样,切合实际、讲求实效。签署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是其中之一,但不必也不可能都采取这一方式。如多部门联合编制跨区城或专项旅游发展规划,出台鼓励、扶植某种旅游产品或旅游用品的专项政策,联合举办主题旅游年或专项旅游推广活动,在出台某一旅游政策或行动计划时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反复磋商,等等。

政府部门合作主要是产业方向、产业政策、产业监管等方面的政府行为,从宏观上推进产业联动、行业融合,因此不宜涉及应由市场与企业操作的事宜。如根据国家旅游局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协议》,中国农业银行将在未来5年内提供总额为3000亿元人民币的意向性信用额度,重点支持由“国家旅游局向中国农业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重点旅游项目”,就进入了市场运行的领域,是不符合“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的。

在一段时间内,特别是旅游业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中国旅游业得到世界旅游界的看重,进入国家发展的战略层面之后,旅游界有一些浮躁与自大,对旅游业的地位与作用产生了一些不切实际的估计,特别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总想把职权之手伸到其他部门管辖的范围,或者没有充分尊重其他部门的职能、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例如,自1992年以来一年一度的旅游主题年活动,从主题确定、方案制订到实施,大多没有与关系十分密切的部门共同开展。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评定来能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有的地方乡村旅游点质量等级标准制定与评定,没有与农业与农村部门共同进行。A级景区及工业旅游点的评定也未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所有这些都值得旅游界、尤其旅游行政部门反思。

部门合作、产业联动、业态融合是发展旅游业的一个永恒的主题。旅游业的综合性、组合性的特点,决定了无论是旅游资源与产品的开发,或是旅游目的地的建设完整,还是旅游服务的经营运行一时一刻也离不开相关行业、部门的共同参与。在某种意义上,旅游业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产业,而是一、二、三产业和部门的综合体。因此,旅游业的发展无时无刻离不开部门合作、产业联动。也许可以说,没有部门合作、产业联动、业态融合,就没有旅游产业与旅游活动。

二、局省合作协议似无必要

  • 从2008年6月起,国家旅游局先后与安徽等16个省区市签署了有关旅游合作的文件:
  • 2008年6月,与安徽省人民政府签署《旅游工作会商制度议定书》。
  • 2008年11月,与广东省政府签署《关于建立局省紧密合作机制备忘录》。
  • 2008年12月,与湖北省政府签署《旅游产业发展合作协议》。
  • 2009年3月,与江苏省签署《建立局省紧密合作机制备忘录》。
  • 2009年5月,与云南省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推进云南旅游产业改革发展试点省建设合作协议》。
  • 2009年6月,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签署《关于共同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旅游改革和发展合作备忘录》。
  • 2009年8月,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旅游合作框架协议》。
  • 2009年8月,与陕西省人民政府签署《建立局省紧密合作机制备忘录》。
  • 2009年8月, 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宁夏旅游主导产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2009年9月,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签署《灾后恢复重建旅游产业紧密合作协议》。
  • 2010年1月,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签署《建立局区紧密合作机制备忘录》。
  • 2010年4月,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签署《建立局省紧密合作机制备忘录》。
  • 2011年3月,与江苏省人民政府签署《建立局省紧密合作机制备忘录》。
  • 2011月6日,与河北省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推进河北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合作协议》。
  • 2011年10月,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关于共同加快推进西藏重要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合作协议》。

上述文件的名称不同,但内容大同小异,无非是国家旅游局方面表示如何如何“支持”有关省区发展旅游,有关省区表示如何如何地“重视发展”旅游业,双方承诺建立局省旅游协商合作“委员会”或“协调”小组、一年开一次会,支持省区“××旅游示范区建设”或“××旅游试验区建设”等等。

有必要这样做吗?打开国家旅游局官方网WWW.CNTA.GOV.CN,“旅游局简介”第一行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能”的第一条就是“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制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

“指导地方旅游工作”是国家旅游局的第一条职责,还需要一个省、一个区、一个市地去签订“议定书”、“备忘录”、“合作协议”、“框架协议”吗?支持各地发展旅游业是国家旅游局的本职工作;发展旅游业也是各地政府本职工作,还需要签协议互相“保证”吗?局领导与省领导在一年碰一次头,还需要签协议吗?难道不签订这样的“文件”,国家旅游局就不支持你发展旅游业了?地方上就不重视发展旅游业了?

有什么用吗?笔者看不到这些“协议”的全文,但从报道中可知,大都是一套惯用的官方语言,没有什么新鲜内容。有些不同的,如支持广东建设“中国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区”, 支持重庆“统筹城乡旅游改革和发展”,支持四川“灾后恢复重建旅游产业”,都是一些“正确的空话”,没有什么实质内容。

地方政府为什么要签这些“协议”?从一些简单的报道中,可以看出,有的希望得到国家旅游局的认可,成为“先行先试”的“示范区”,如广东;有的希望得到更多的资金,如宁夏,“在旅游发展基金使用上对宁夏给予适度倾斜”。

其实,“示范区”从来就不是上级封你的,而是你自己干出来的。你“先行先试”得对,自然成了“示范区”;你“先行先试”方向不对,不但成不了“示范区”,而且还会碰钉子。2009年广东一个省想突破国务院公布的全国节假日的统一规定,自持有“上面支持”,擅自想搞一个变相的“五一”七天“黄金周”,结果如何呢?西部地区省区在基础设施、环境建设上国家有倾斜政策,国家旅游局当然会执行,即使不签协议,也会给的,但与其他西部省区“一碗水端平”,不会专给那一家吃“小灶”。

既然既没有必要,也没有什么用,哪为何还要签呢?从上面讲,签这些“议定书”、“备忘录”,据笔者揣摩,可能是督促地方重视抓旅游,盘点年终工作时也在“政绩”中多了一点点内容。从下面讲,这是争取上面政策支持、资金支持、项目支持或智力支持的一个机会,是“中国特色”的“跑步(部)前(钱)进”的多种渠道中的一种。从积极的方面讲,这是推动地方工作的一步棋子,完全可以理解。当然也有一种不便说的无奈。笔者曾当面问一位省旅游局的朋友对此有何看法。他说,签不签一个样。别的省都签了,你不争取签,行吗!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在中国政体下,在旅游行政管理体制方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如何处理?国家旅游局与省旅游局的职权如何分工?在改革开放初期,入境旅游放在首位,地方管理经验不足、机构人员不全、旅游服务设施不好,当时管理权限向中央倾斜,管理国际旅行社(时称一类社、二类社)、高等级涉外宾馆等职权归国家旅游局管辖等,是完全必要的。但当国内旅游成为主体、地方尤其是省级旅游局己经完备的情况下,地方旅游事务包括旅行社、酒店、景区的管理,应该基本下放到地方,地方旅游的发展战略、方向、布局和宣传推广等完全可以由地方自主抉择。时下仅从事出入境的旅行社、五星级酒店和五A级景区的认定、复核归国家旅游局直属的“评定委员会”外,其余旅行社。酒店和景区都已由各省市旅游局管理。

即以31个省区市而言,省情各异、旅游业发展环境、阶段和水平不同,况且旅游不涉及国家命脉与国家安全,国家旅游局没有必要参予地方旅游的工作。试问,如果31个省区市的政府与国家旅游局签署合作协议的话,每年每省开一次工作会议的话,平均每月开2.6次,国家旅游局有多少人力、精力、时间去研究各省区市的旅游发展问题,能提出有真知卓见的指导意见?国家旅游局的官员不如少出席各地的旅游发展大会、论坛、节庆、招商、推介之类的应景活动,到不如集中力量抓好各省区市无法解决的关系全局的大事。

总结各地的旅游发展经验,推广有全国意义的成功典型,无疑是国家旅游局的重要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仍有指导意义的领导艺术与工作方法。现在各地都希望把自己列为局省共抓的“典型”,希望被列入名目繁多的“试验区”、“示范区/点”,创造“××模式”,无非是期望得到政策优惠、资金优惠或宣传资本。上面给了你这个“头衔”,似乎手中就拿到了“上方宝创”。这也是各地力争与国家旅游局结合“合作”对子的动因所在。但是,先戴“帽子”后出“经验”的“典型”,终究会有多大指导意义呢?

笔者丝毫不反对国家旅游局对某些省区进行重点扶持,如对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采取特殊措施,如对西藏多年实行导游援藏、智力援藏方式。这本身也是国家旅游大局的需要。笔者本人也曾受国家旅游局人教司的委派去西藏参加导游培训,八次赴藏的经历使我深知,智力援藏比资金援藏更重要。但是,即使如此也没有必要双方签一个“合作协议”、“备忘录”之类的文书,因为这是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理所当然的职责与义务。

从现行国家行政体系角度看,这种“局省”合作也是不合体统的。中央部委与各省区市是上下级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怎么能成为甲乙双方对等的“合作关系”,甚至用“备忘录”、“议定书”、“框架协议”之类的商业文书、外交文书的文字来,签署这种对双方毫无约束力的文件?如果此种方式推广下去的话,一省旅游局要不要地市级政府签署此类文件呢?地市旅游局要不要与县级政府也签署此类文件呢?(本文原题为:部局合作越多越好,局省合作协议似无必要)

【品橙按】王兴斌,历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政治理论部主任、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1986年由讲师破格晋升教授,1993年获国务院突出贡献专家津贴,国家旅游局旅游规划专家、国家林业局森林风景委员会顾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专家和中国旅游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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