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破坏严重旅游资源 将收回经营权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0

日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江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该《条例(修订草案)》,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条例(修订草案)》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市场与产品功能进行合理定位,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进行差异化开发,避免低水平和重复建设。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条例(修订草案)》还指出,旅游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旅游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文物等人文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规划相协调。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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