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岳阳楼景区经营权?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0

 北宋大文学家范仲淹的《岳阳楼记》是千古传颂的散文名篇,尤其是那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更是广为流传。不过,这两天很多人“忧”的不是“居庙堂之高”,也非“退江湖之远”,而是有报道称,湖南岳阳市的岳阳楼景区“传被‘托管’”,甚至有景区的工作人员也站出来说,目前景区虽由“公家”管理,但经营良好,“想不通”为何要被“托管”。

  所谓“托管”,实指经营权变更。按当地多个自媒体公号所说,当地政府已与某企业签订协议,转让岳阳楼景区经营权;岳阳楼景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也表示,“眼下景区已经正在进行经营权转让,还没走完流程”。虽然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尚未公开回应,但联想到去年11月岳阳市政府网曾发公告“招商转让”另外两处景区,相关传言显然并非空穴来风。当然,也不排除舆论一番闹腾,相关部门临时改变主意。无论结果如何,似乎都并不影响公众关注的主题:该如何对待文物的开发利用?

  相比于公开招商转让的其它两处景区,岳阳楼能否被“托管”之所以引发公众关注,大抵是其不同于前两者的特殊性质。“洞庭天下水,岳阳天下楼。”作为与滕王阁、黄鹤楼齐名,代表中国楼阁文化的“三大名楼”,岳阳楼于1988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们国家主张:文物是祖先留给后代的共同财富。这意味对文物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但众所周知企业是营利性的,如此将岳阳楼交由其“托管”,不可避免地令人产生各种担心,比如,会不会因过度开发而影响其保护?是否会弱化其公益性质而提高参观门槛?

  以旅游带动经济,是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的一大发展思路。守着岳阳楼这样高知名度的文化遗产,不去利用起来看似可惜,然而,无论是依照国家《文化保护法》,还是国务院2012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对国有文物都不得擅自改变其管理体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变通的方法是什么呢?就是把文物置于更大范围的景区之内,如果地方政府无力投资开发,就引进企业来运作,转让所谓的景区经营权。

  纵观过去十几年里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论争和实践,关键就在这里。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门认为,通过景区运作将文物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运用市场思路对文物特别是名胜古迹进行开发利用,不仅能带动经济发展,还可能给文物带来更多保护经费;而持反对意见的文保方面人士则认为,一旦文物变成旅游产品的一部分,就必然触发保护与经济利益的矛盾,往往导致不当开发或过度利用,是急功近利的表现。两派针锋相对,各自成理。

  回到岳阳楼景区“托管”的争议,其恰当与否首先应该由文物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即便在操作上能够避免景区的经营与岳阳楼的保护之间的冲突,那么同样需要给出答案的是,这样一个借着岳阳楼金字招牌的景区,如何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以及实现营利性与游客的利益平衡?假使像过往一些文化景区那样,经营权转让给企业之后,消费者收到的却是打包涨价,或是像一些古街古镇那样,经营权转让,换来的却是文物古迹“不堪重负”,恐怕都违背了文物开发利用要社会效益优先的初衷。

  由是而论,任何类似景区经营权转让,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就得跟得上,否则长远来看,所谓的开发恐怕就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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