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徐州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徐州市区执行二类地区标准,五县(市)及铜山区执行三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930元/月;三类地区,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7.5元/小时;三类地区,6.5元/小时。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