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区垃圾费征收方式调整

发布时间:2016-11-02 10:44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3

  记者从3月14日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居民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周期与水费的收费周期一致,用户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同时缴纳垃圾处理费。

  新的征收办法有以下特点:第一,征收方式发生变化,由上门征收变为委托代征。第二,新《办法》充分关注民生,不增加群众经济负担,收费执行的仍是老标准。第三,收费方式的改革将有利于市容环境等方面的管理。第四,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

  征收范围

  《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城市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具体收费标准为:

  住户按户计价定额征收,按每户每月4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并将生活垃圾集中运至辖区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市有关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运送的垃圾量,实行计量补偿。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收取的补偿款,对现行物业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或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其用途)。在条件成熟的居民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试点,对成效比较明显的,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上,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奖励。

  单位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

  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标准收取,由个体工商户负担。

  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四收取,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担。

  部分行业收费标准: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其中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相应标准另收,由经营者负担;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由经营者负担;农贸市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40元收取,由主办或经营管理单位负担;家庭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

  收费办法

  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由城市供水企业在住户缴纳水费时代收,居民缴费周期方式与水费相同;属市、区财政拨款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市、区财政部门征收,其余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代征;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地税局在其申报税或办理减免税时代征;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城乡建设局在其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代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管委会代征。对未办理(或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其开具营业税发票时代征;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部分行业、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辖区政府征收;其他未包含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优惠措施

  对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持有大学生创业证的大学生创业的企业,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年。对用水量累计未达到5吨的住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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