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02 10:49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4

  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去年2月25日、12月1日和今年3月20日,我市先后分三批在11个县(市)区(云龙区、铜山区、鼓楼区、泉山区、沛县、新沂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县、睢宁县、邳州市、贾汪区)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目前已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一年减少药费支出1.1亿元

  2010年2月,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铜山区和云龙区推行,随后逐步推广至其它县(市)区。据了解,目前我市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含分院)达到172个、村卫生室288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个。截至今年2月底,各地通过省平台累计采购基本药物1.3亿元,收治门诊和住院病人448.22万人次,使用基本药物1.44亿元,为群众减少药品费用支出1.1亿元;基本药物价格降幅达到43.35%,乡镇卫生院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和村卫生室门诊次均费用分别控制在63.03元、1924.64元和31.07元,同比下降20.11%、9.45%和16.17%。

  严格按照“五统一”原则管理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我市组织人员对实施地区进行明察暗访,结果显示,上述地区均严格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实施基本药物“五统一”管理,即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监管。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了目录内药品,并按照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进行“零差率”销售。调查显示,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满意率达97.62%。

  建立完善补偿和监管机制

  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我市建立了“两个按月预拨”的补偿机制,即财政按月预拨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医保经办机构按月预拨医保经费,对基本药物医保经费支出实行足额结算。各级财政根据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落实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资金;在组织审计部门逐月审计的基础上,明确了对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经费补助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村卫生室补助经费按照人均1.5万元标准落实,市财政对市区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1万元。

  基本药物制度在各县(市)区实施后,我市加强对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监管,落实零差率销售规定,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初步建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市卫生、人保部门及时做好新农合和职工、居民医保政策调整工作,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药监部门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制度,建立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评价体系,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加大检查力度,保障药品质量;物价部门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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