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物价部门界定商家五大行为

发布时间:2016-11-02 10:51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4

  13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省物价局发出关于界定经营者不履行价格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价部门将对商家五大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初期以教育为主,但如有典型事例,仍将被罚款。

  按照《通知》规定,经营者作出有关商品价格具体确定的承诺,符合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承诺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价格承诺。

  经营者作出承诺不得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向社会作出承诺应当严格履行,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依法按价格欺诈行为认定处理。

  如果消费者提出或者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经营者需履行承诺时,经营者应当在本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消费者能够清楚知晓的方式发布告示,对其承诺期内购买相同商品的所有消费者履行承诺。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价格赔偿责任的,不受经营者设定的消费者必须在购买商品后一定时间内提出的条件限制。经营者公开履行价格退赔承诺时,可以在履行承诺的告示中规定合理期限,但该期限自告示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7天。期满因消费者没有提出而致使经营者未完全履行承诺的,其未能退的金额(指消费者可得的现金金额,如果是非现金按照经营者正常交易价格折算成现金金额)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财政。

  此外,经营者一旦作出价格承诺后,如果承诺涉及的商品实际没有出货(上柜)销售,或者出货(上柜)的数量低于承诺之前的正常销售量,或者货源数量有限但没有明示真实可售数量导致消费者不能正常购买到这类商品的,按照不履行承诺进行处理。

  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商家在承诺某款商品价格如高于其它商家,消费者可获得价格赔偿的情况下,例如消费者购买了某种商品,发现价格高了,那么其他购买这一款商品的顾客同等享受赔偿,即商家需要向所有购买同一商品的顾客做出价格退赔。如果商家到了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后,还有没有退赔的,物价部门可以依法收缴。特价商品,商家往往会标注“数量有限”,但数量究竟有多少,需要在促销宣传时予以明示。

  市民在购物时要保留好购物发票等维权凭证,如果遇到纠纷,可凭凭证向12358价格热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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