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第一份禁止令:2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

发布时间:2016-11-02 10:5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6

  5月3日上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同时发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第一份禁止令,判令其在2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

  寻衅滋事全因喝酒误事

  2011年1月23日19时许,35岁的某钢铁厂工人魏某与工友一起吃饭,饮用了七八两白酒,酒后在其所居住的某村滋事,殴打一起吃饭的工友刘某、孙某等,将一建材公司伸缩防盗门推坏,继而持石块随意打砸过路人刘某及出警民警杨某,致刘某眼部、杨某头部受伤。魏某本人脸部、头部也摔破出血。

  铜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组织了当地片区民警、群众代表,被告人所在钢铁厂领导、工友进行听证。鉴于被告人魏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发出首份禁止令

  昨天,铜山法院发出新刑法施行后第一份禁止令,判令魏某在2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

  禁止令制度是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我国刑罚制度的新内容,是指对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解释

  所谓“特定活动”是指:容易诱发罪犯再次违法犯罪的活动,是合法公民可以自由进行的活动,管制或缓刑罪犯只是由于犯罪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酒后犯罪者禁止饮酒等。

  “特定的区域、场所”是指:与其犯罪密切相关的区域、场所或者是罪犯进入该区域、场所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不良后果的。该区域、场所是公民自由出入的场所,不是军事禁区或法律规定禁止出入的区域,只是由于犯罪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发生犯罪的饭店、酒吧、网吧等地点。

  “特定的人”是指:受到犯罪侵害或者是容易引诱罪犯再次违法犯罪的人员。例如,犯罪中的被害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

  提醒

  违反禁止令可撤消缓刑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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