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发布时间:2016-11-02 10:5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1

  记者昨从我市地税部门获悉,自6月1日开始,我市将按照新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征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和普通标准住宅之外的其它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4%。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宅,预征率仍为2%。

  据了解,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主要是为了保证税款的均衡及时入库,维护国家权益。同时,也促使企业税收成本列支均衡。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依法清算土地增值税,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

  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之外的其它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4%。如果房地产公司建造的项目中既开发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地税部门将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确定其应缴纳的税额。其核定征收标准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之外的其它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7%。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情形,一律适用8%的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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