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金发放

发布时间:2016-11-02 11:12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7

  8月4日,我市首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集中发放,10起符合救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及殡葬机构总计获得89446.6元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解后顾之忧

  今年6月26日,邳州市王某乘坐同村村民董某电动车共同外出,途中与汽车相撞,王某受伤,在医院抢救治疗费用达37181元,交强险支付1万元后,剩余费用当事双方均无力承担,后王某向紫金保险徐州道路救助基金办公室申请抢救费用27181元,获得批准,同意垫付。

  6月30日,睢宁县谢某在驾驶摩托车时发生事故,肇事车辆逃逸,谢某当场死亡,家庭十分困难,无力承担丧葬费用,经申请,获批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3250元。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设立,解决了这些困苦家庭的后顾之忧。

  4种情形可先行垫付

  据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体制。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的具体运作。

  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支付标准时,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进行垫付,救助基金垫付后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进行追偿。

  根据规定,以下4种情形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难确需救助的。

  同时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还增设了对特殊困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死亡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最高限额为5万元,重伤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最高限额为3万元。

  救助基金垫付流程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并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

  对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救助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符合垫付或救助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或救助要求的,不予垫付救助,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垫付完成后,由追偿管理中心向相关责任人发起追偿。

  我市设7个受理点

  目前,紫金保险已经在我市设立了7个道路救助基金受理网点,并开始全面受理垫付申请,市民也可拨打96019电话咨询。

  7个受理点分别为:

  市区:泰山路9号一号楼紫金保险105室,电话:85902111。

  贾汪:大吴镇鹿庄车管所大楼一楼,电话:87131112。

  丰县:人民西路交警大队院内第二排平房第一间,电话:89285635。

  沛县:南外环西路8号交警大队院内事故处理组3楼,电话:89680395。

  睢宁:青年东路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组西侧一楼,电话:88380110。

  新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交警大队传达室隔壁,电话:88969109。

  邳州:镇北二路交警大队院内事故处理组3楼,电话:8622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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