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通知:“国家动漫精品工程”8月1日起申报

发布时间:2016-11-02 11:13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4

  7月29日,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出《关于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从8月1日至9月30日,三部门同时接收各地申请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的申报材料。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将根据申报项目的思想性、艺术性、创新性和品牌化、市场化、产业化价值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最后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终审。

    为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实施国家动漫精品工程,通过申报和评审,扶持和资助动漫精品的创作、生产、推广和传播,推动动漫产品进一步品牌化、市场化和产业化。

    《通知》规定,在我国合法注册成立、从事动漫产品制作和经营的内资法人单位均可进行申报。国家动漫精品工程主要扶持优秀动漫创意和优秀动漫产品。其中动漫创意是指具备基本动漫形象、角色设定、剧情安排、场景设计的成熟构思,并已形成具有可操作性、产业开发价值的实施方案。动漫产品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于2009年1月1日后创作、生产、开发完成的动画电视、动画电影、漫画、动漫出版物、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及动漫形象。

    《通知》要求,申报漫画、动漫出版物、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及动漫形象项目的申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新闻出版局进行申报。接受申报的文化厅(局)或新闻出版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向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申报。申报动画电视、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动画片、动画电影的申报单位通过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厅(局)向广电总局申报。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可参照上述申报程序直接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将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并为获奖项目搭建产业化推广平台,组织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加强对获扶持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各地应对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项目给予地方资金配套,额度原则上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并予以宣传推介。

    《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本辖区的动漫企业传达本次申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认真组织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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