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籍退役士兵发老年生活补助

发布时间:2016-11-02 11:13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3

  近日从市民政局优抚处获悉,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退伍老兵生活水平,从2011年8月1日起,将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目前已开始身份认定登记。

  据了解,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市民政局优抚处人士介绍,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目前,市民政部门已着手对农村籍退役老兵的身份进行认定,预计今年年底前将有5万余人受惠。

  据悉,身份认定的程序是:个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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