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近日出台。
该规定明确了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争议,包括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级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等,以及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据了解,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权。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对有权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认为重大、疑难或涉及面广,需由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市仲裁委员会处理,是否同意由市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