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

发布时间:2016-11-02 11:3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3

  记者从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上获悉,《徐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在会上获批。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办法》提出,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政策合并实施,对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基金管理和监督等问题分别作出规定。

  基金筹集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各县(市)、铜山区参保补贴和为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实行社会化发放。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该办法还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据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到2011年底所有县(市)、区全面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基本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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