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

发布时间:2016-11-02 11:57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8

  3月15日,我市正式分阶段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按照药品零售经营的不同类别,划分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并分别确定准入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模式。

  划分为三级

  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或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主城区开始实施新规

  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自实施之日起,一律按新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审批标准依法申请核发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他县(市)区由各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今年实施与否;明年起全市全部执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原已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仍按原审批标准进行经营和日常监管,申请分级的,按照分级管理标准受理审核。

  实行动态管理

  据介绍,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已按一、二级别申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如需晋升更高级别的,可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申请办理。已取得相应级别《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如被药监部门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原相应级别条件的,由药监部门责令其上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给予变更降低级别。降级药店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将不再受理升级申请。核发按分级管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在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编制中体现其相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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