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02 12:02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8

  日前,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保局、市物价局六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这标志着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又取得实质性进展。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指除各级政府办的医疗机构,即通称公立医疗机构之外的其它各类社会资金举办的医疗机构,重点是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大型民营企业、个人、境外资本、合资、独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

  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

  据市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积极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增加优质资源和扩大有效供给,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让人民群众享有多样化、不同层次、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全市共有非公立医疗机构913家,占医疗机构总数的20.7%;床位5516张,占医疗机构总床位的16.74%。但是,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不高,需要加强对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发展的组织领导,拓宽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的空间,积极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进一步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拓宽社会资本  进入医疗行业空间

  《实施意见》提出,将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统一纳入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有足够空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该负责人介绍,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意见》规定,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同时,支持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城乡区域,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个体诊所。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实施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医疗行业对境外资本开放。经省卫生厅、商务厅批准后,境外资本可在我市以合资或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根据省相关部门规定确定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其中台湾医疗服务提供者可在我市举办独资医疗机构。

  营造非公立医疗机构  发展环境

  “在医疗服务要素准入上要一视同仁。”该负责人介绍说,《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批准执业许可,不得无故限制其执业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准入、医师准入、护士准入等方面,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不得设置法律、规范以外的限制条件。

  《实施意见》还提出,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税收和医保定点政策。对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鼓励公立医院离退休医务人员在不改变与原单位关系的情况下,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以派驻专业团队或技术骨干的形式帮助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专科建设。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验收、临床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医学新技术引进、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住院医师和护士等规范化培训基地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此外,还要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变更和退出相关政策,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推动各地扶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实施意见》明确,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服务许可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提升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间开展科研合作攻关和建立高端人才交流共享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强做大。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各级医院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范围;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医务人员人文精神教育,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取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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