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基数下月调整

发布时间:2016-11-02 12:14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1

  2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调整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8月底之前完成调整工作。根据规定,全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应参加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不得调整。

  缴存基数上下限均提高

  根据要求,我市将于7月1日起至8月底,调整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1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调整的范围涉及全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缴存基数上今年有明显调整,上限按11478元执行,下限为1100元。计算下来,月缴存额的最高额度为11478元×12%×2≈2756元(见角分进元),月缴存额的最低额度为1100元×8%×2≈176元。2011年度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0843元,下限为930元,调整后月缴存额的最高额度和最低额度分别上涨了152元和27元。(注:月缴存额含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比例为1:1)。

  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计算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含第13个月工资及各种奖金福利等)÷12个月。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

  2011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2011年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2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次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11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2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缴存比例略有调整

  201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的各为10%调整到各为12%,调整比例的执行时间为2011年7月,调整比例所产生的差额按徐公积金【2012】16号文件规定予以补缴。

  其它单位的缴存比例仍各为8%—12%,其它单位本次缴存基数调整后,从2012年7月份开始执行;调整前已按原缴存额缴存至7月份之后的单位,应从7月份起补缴差额。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到8%的,应在本次调整基数的同时调整比例。外商投资企业的缴存比例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除按以上政策执行外,单位另为职工逐月缴存的住房补贴比例仍为13%,纳入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新单位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

  按照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欠缴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上一篇:“零障碍”开展“千家万户”大评议活动
  • 上一篇:我市人大代表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