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实施 我市高温津贴支付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6-11-02 12:1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4

  从市人保局获悉,从7月起,由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新《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应当享受高温津贴。未享高温津贴的,可拨打电话举报投诉。

  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时限。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人保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按照江苏省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至少800元,共支付4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用人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等物品充抵高温津贴。

  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受劳动者投诉举报,劳动者若在室外从事高温作业,没有享受高温津贴,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各级投诉举报电话

  市劳动监察支队:85805905;泉山:85806115;云龙:80803739;鼓楼:87636110;丰县:89240699;沛县:89675812;铜山区:83535066;睢宁:88388432;邳州:86232999;新沂:88989156;贾汪:87218482;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8325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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