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残疾人医保补贴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6-11-02 13:11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7

记者24日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为加快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全额补贴的普惠政策,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我市出台《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贴办法》。

补贴范围

徐州市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

补贴对象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全额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

2.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3.残疾人本人无固定工作单位,丧失劳动能力。

已参加民政部门办理的低保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不享受费用补贴。

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对象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补贴程序

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于每年7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并填写《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街道(镇)残联根据残疾人证、户口簿等材料在7月15日前完成对《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的审核;各区残联通过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和民政部门审核的低保对象对《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进行审批并汇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加盖公章,于每年7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残联和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作为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依据;市残联与市财政部门会审汇总后,由市残联于7月31日前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发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电子信息分发至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补贴对象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统一办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次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参保补贴对象不再自行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对一个年度内符合参保补贴对象条件,且在每年7月10日前未及时办理申请审批的,在年底前由个人自行缴费办理次年参保业务,所需参保费用不再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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