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发布时间:2016-11-02 13:2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1

经市政府批准,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退休人员,按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增加后低于200元的,再按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每满一年增发2元,两项合计增发不超过2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适当增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5月底前补发到位,2013年上半年退休(职)人员及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7月底前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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