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今调整 上限12679元

发布时间:2016-11-02 13:3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5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7月1日起,我市市区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按12679元执行,下限按1280元执行,均有所上浮;缴存比例不变,仍为8—12%。
  全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应参加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不得调整。
  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
  2012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2012年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3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次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12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3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经核算,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12679元执行、下限按1280元执行。
  2013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其他单位仍各为8%—1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到8%的,应在本次调整基数的同时调整比例。外商投资企业的缴存比例可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除按以上政策执行外,单位另为职工逐月缴存的住房补贴比例仍为13%,纳入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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