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保障房申请还两天截止 10日后将不再受理

发布时间:2016-11-02 13:43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9

7月10日起,2013年市区保障房销售(配租)工作开始申请受理,至8月10日结束。申请受理还有两天时间就要截止,逾期不再受理申请,请符合条件的市民请抓紧时间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昨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对部分市民的疑问进行了解答。
  1、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公租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此次保障房销售(配租)中,增加了新的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80%的房源用于解决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各用工单位符合保障条件户(人)数,按比例确定房源配租数量,由各用工单位自行组织配租。各用工单位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当月起计算未满5年、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市区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者,可对今年新推出的公租房进行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在市区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持有我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者,可以进行申请。
  2、如何认定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面积;(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自管公房情况证明);(三)5年内已转让或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四)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住房面积;(五)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协议房屋面积;(六)无住房的出具住房租赁协议或社区证明。
  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有哪些?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除申请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1)与申请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3)在外地就学的未婚子女。
  3、2007年已登记家庭
  为何要重新申报?
  市区在2007年进行过一次保障住房申请,时隔6年,许多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条件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今年增加了公租房这一新的保障方式。另外,根据省政府住房保障提标扩面的要求,2012年底我市市区保障房申请的收入标准进行了调整,保障覆盖面扩大。
  今年的保障房销售(配租)方案中明确,在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中,优先保障无房家庭;在廉租住房配租中,超出本区房源数量未配租到廉租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因此,为了保证保障性住房销售(配租)的公开、公平、公正、合理,2007年已申请登记的家庭需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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