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10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6-11-02 13:5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1

日前,徐州市市长朱民签署第134号政府令,正式颁布《徐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矛盾纠纷时,可通过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平等协商,双方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这标志着我市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近年来,我市各种医患纠纷不断增多,并逐年上升。为维护社会稳定,我市专门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指导全市各级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妥善处理医患纠纷。今年以来,全市共调处各类医患纠纷295件,补偿患者共计115.7万元,有效维护了有序、公平的医疗环境。

联动调处 构筑医患纠纷大调解网络

该《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办法》首先明确了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工作分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市、县(市、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调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调委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

记者了解到,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目前有10名工作人员,分别由精通法律专业的律师、法官,懂得医疗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和多年从事调解工作、熟悉调解程序的专职调解员组成,主要负责全市16家公立医院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为实现医患纠纷调解效能最大化,徐州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已与多个职能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形成医患纠纷大调解格局。该中心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既保障了医疗场所安全稳定,也保障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市卫生局医政处有关人员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给予工作上的指导;与保险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建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权责明确 细化医患纠纷调处流程

《办法》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明确阐释。其中,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和医患沟通等制度;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迅速启动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积极做好医患纠纷处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患方则应当增强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发生医患纠纷后,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解决纠纷。

《办法》还细化了医患纠纷调处的流程。患方选择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医患纠纷,索赔金额不足2万元的,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患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索赔金额不足2万元而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的,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调委会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逾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应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处理和解决医患纠纷。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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