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成立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

发布时间:2016-11-02 14:13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5

2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新城区报业大厦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市成立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成为全省首家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专业队伍。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得到迅猛发展,在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不缴、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套取公积金贷款屡有发生。部分企业为非本企业员工挂名代缴公积金,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后,套取大额贷款;部分不法中介伪造虚假合同、证件等,为缴存人套取公积金余额;无专职执法机构负责,无力查处违法行为,群众意见较大。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解决在个别单位中存在的对职工住房公积金重视程度不够,查处、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2014年1月,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正式挂牌成立。

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责任;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及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受理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案件并对其行为认定查处;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缴、少缴、欠缴、套提、套贷、骗提、骗贷等行为;负责执法文书的统一管理和执法档案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据介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大职工如发现单位不按规定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缴、少缴、欠缴、套提、套贷、骗提、骗贷等行为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进行举报投诉。

投诉电话:85807166,电子邮箱:gjjjcd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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