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药监局承诺:你买到假药 我先行赔付

发布时间:2016-11-02 14:21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7

    4月18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三项食品药品监管承诺。

    2月15日,市委作出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署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精心组织,全面动员,先后建立健全了学习培训、动态跟踪落实和沟通联络三项机制,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党员干部分赴恩华药业、徐州医药股份、屈臣氏个人用品公司等8家企业联系点,听取意见,边查边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持续推进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深入开展。

    目前已梳理涉及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食品、化妆品等四大类40余条建议意见。针对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整改有目标、推进有措施、落实有责任、完成有时限的“四有”要求,公开三项承诺:一、凡是对本监管辖区内餐饮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举报,一次性奖励举报人30元至50元;重大举报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二、凡在本监管辖区内买到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凭有效购买凭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先行赔付;三、投诉举报电话83727053、83728616和“12331”食品药品投诉热线24小时畅通,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

    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答网友问    
  
    4月18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关热点,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问:什么是对本监管辖区内餐饮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举报?

    答:有效举报指的是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网络发帖或其他形式,向市食药监局实名举报餐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执法部门调查属实的举报。

    问:关于购买到假劣药先行赔付的承诺,如何赔付、赔付多少、怎样认定?

    答:针对先行赔付问题,我们首先要认定是在徐州市辖区购买的假药、劣药,凭有效购药凭证,我局先垫付购药款,然后立案查处。

    对于假药劣药的认定在药品管理法中有严格的标准程序,根据药品管理法,认定为假药的情形有: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法律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材料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等等。

    认定为劣药的情形有: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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