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

发布时间:2016-11-02 14:37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7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根据江苏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8月14日,市人社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我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政策进行解读。

一项保险制度

家庭服务机构要为其“非员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两项奖励制度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徐州市知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除享受省奖励外,由同级政府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成为全国标准化技术专业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家庭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或50万元的补助。对提出国际、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至50万元不等的补助。

两个降低政策

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的注册资金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个人从事家政服务、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教育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

降低家庭服务业企业成本,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五项税费减免

土地使用税减免,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家庭服务个体的减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家庭服务机构的减免,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项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招用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所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认真落实养老服务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资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虚拟养老院”、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和精神关爱项目。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政府继续加大对养老机构在建设和运营方面的资金扶持力度。

残疾人托养补贴。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按照省有关政策,积极争取省政府相关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的登记失业人员与家庭服务机构签订6个月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每人40元至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参加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培训种类,申请600元至1600元不等的培训补贴。

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登记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可按照等级,申请100元至250元不等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对于家庭服务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纳入当年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范围。

公益性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用人单位中的服务性岗位经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可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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