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开挖有新规

发布时间:2016-11-02 14:3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1

8月26日,市城管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的相关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提高城市道路完好率,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市城管局就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并专门征求了各道路管理单位意见,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文件规定:我市城市道路实行市、区两级管理体制,地下管线铺设涉及多个管理部门,为明确管理职责,通知规定,市城管局负责市管道路挖掘许可和现场管理;城市道路中的国、省道由交通部门负责挖掘许可和管理;各区负责所辖道路的挖掘许可和管理,并将许可事项报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统筹掌握城市道路挖掘状况。

挖掘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等资料,向相应审批机构办理挖掘、占用许可手续,经各级审批机构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施工,一般7个工作日办结。未经许可的挖掘行为,视为违章挖掘,相关监管及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为避免重复开挖,保证城市道路完好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后,方可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同步实施管线铺设,鼓励有条件的管线共沟槽铺设,减少对道路的二次破坏。同时明确各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建设计划后,要及时告知各管线单位,根据需求同步实施管网工程。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市民生活的影响,规定具备夜间施工条件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进行夜间施工;对不符合夜间施工条件的,挖掘人应在各级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时限内实施;施工过程中,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挖掘一段,修复一段;横穿道路挖掘的沟槽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其它挖掘的沟槽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

违反相关规定,由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恢复原貌,按规定赔偿损失,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最高上限予以处罚。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由属地法院履行简易审判程序,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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