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6-11-02 14:40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4

《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制定这部条例,旨在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解决公共体育设施规划设计不周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不到位,设施管理单位责任不落实,企事业单位及学校体育设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等问题,进一步创造全民健身的良好社会环境。

明确公共体育设施

整体布局及各方职责

近年来,百姓健身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公共体育健身场地、器材偏少、布局不够科学的问题日益突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布局作专项规划,并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落实国家“10分钟体育健身圈”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共体育设施布局的科学化,提高使用效率,尽可能满足百姓就近、便利的健身需求。

因此,条例第七条作了如下规定:“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拟定出让要求,将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位置、面积等内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定公共体育设施

管理单位义务

配置的公共体育设施多种多样,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对于提升公众的安全使用水平,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效能,尤其重要。

为此,在条例第十二条中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作了如下表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二)公布管理责任人和联系方式;(三)定期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对损坏的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及时维修,确保使用安全;(四)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劝止无效的,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还应当对配置的公共体育器材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提示。”

细化公共体育设施

场馆开放要求

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明确开放时段和项目。因训练、赛事、保养、维修、气候和安全等因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提前公告。”“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条例第十八条中列举了一些公共体育设施使用中的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共体育场所,妨碍设施使用;(二)擅自拆除、迁移、损毁公共体育设施;(三)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此外,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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