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12月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6-11-02 14:4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1

11月25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12月1日起实施的《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经营指标的取得分三种方式

《办法》明确,一台出租汽车对应一个经营指标,并规定了招投标、兼并重组、考核奖励3种取得经营指标的主要方式。如此规定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二是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取得经营指标是现实发展的需要,近3年来,市区出租汽车企业由22家合并到15家,经营指标200台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有10家;三是通过考核奖励、核减和收回经营指标能够促进企业落实主体管理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符合转让条件的,通过公共服务信息交易平台公开转让。交易双方订立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必须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而“车辆残值+经营权剩余期限预期收益”为出租汽车评估基准交易价格。同时,按照“尊重历史、平稳过渡”的原则,规定了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因死亡、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其经营权可以不实行公开转让,由符合《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相关规定的配偶、子女、父母继续经营,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质量信誉记分考核

《办法》规定,参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经营者、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记分结果作为经营指标配置的依据。通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与经营指标挂钩机制的建立,推动出租汽车行业优胜劣汰,促使运力向优秀企业流动,实现出租汽车资源的优化配置。

构筑行业健康发展秩序

《办法》规定,出租汽车投放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施,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向规范化、集约化、公司化方向发展。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

《办法》是继我市去年出台《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后,规范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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