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布时间:2016-11-02 15:02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2

记者从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起,我市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残联强调,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要在年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参加年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是: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0%。

2013年度,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数为51903元,这样来看,以一个规模为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为例,如该企业原本每年没有安置残疾人,该企业应该缴纳14013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免征政策,则可以免去这项费用。

市残联保障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限满后须如数补缴。

另外,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历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和地税机关批准,予以减免。

  • 上一篇:故黄河首次启用水草收割机
  • 上一篇:铜山40项为民办实事项目稳步推进
  •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