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02 15:44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9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到2020年,城镇新增就业达4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扶持成功自主创业6万人,带动就业30万人以上;创建以“互联网+”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空间为一体的全新创业载体,遴选认定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40个以上;技能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资源总量分别达90万人和28万人。

突出创业带动就业

意见指出,要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新引擎、新载体、新样板”的要求,利用辖区内现有的闲置楼宇或场地,至少建成1个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众创大厦”作为创业创新的平台。

为解决创业资金问题,意见明确,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市本级及各县(市)创业担保基金总额要在2至3年内增加到不低于3000万元和1000万元。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

同时,对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主体,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持证残疾人初次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主体,给予最高6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70%,第三年不低于60%的比例减免租金。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

 统筹重点群体就业

意见指出,深入实施高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补贴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到每人1500元。完善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就业见习计划的,给予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不断创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模式,积极探索具有徐州特色的“城乡就业等值引领转移就业模式”(即城乡劳动者在从事产业、从业地域、从业环境、薪酬获取方式等存在客观差别的情况下,多改联动,多管齐下,逐步促进城乡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社会保障权利、收入水平与劳动强度或智力投入相关程度、就业政策匹配、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基本相当)。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意见指出,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3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一年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统一按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补贴。

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并由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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