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通过立法规范和促进文明城市创建

发布时间:2016-11-02 16:07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6

在上周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通过了一审。这次《条例》的修订,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标志着我市着手通过立法程序,达到“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目的,确保创建活动走上法治化轨道。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6年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多年来,原《条例》在规范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社会建设和治理、改善市民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其内容已相对滞后。尤其是当前我市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面对户外广告设置、无证摊贩、占道经营、停洗车场管理、垃圾收运处置等较为突出的问题,亟需通过《条例》修订规范,加大管理力度。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李剑介绍说,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七十条,突出了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内容,具有鲜明的地方立法特色,确立了属地管理主体,紧贴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实际,设立了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还规范了停车和洗车管理、户外广告、环境卫生设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等制度。他认为,《条例》的修订,细化明确了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必将极大地推动创建活动高效有序开展。

以《条例》新明确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为例,据了解,这一制度是省条例确定、也是我国大部分城市普遍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该制度通过对责任人的规范、督促和检查考核,促使责任人自觉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义务,达到“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目的。基于这一理念,《条例》对实行责任区的原则、方法和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除了确立各项制度外,《条例》还对城市管理和创建活动中的各类实际问题进行了规范。比如,违建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在建筑物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损害了城市市容,同时也违反了城乡规划的要求,给城乡规划实施、城市治理等带来了诸多问题。以往,在治理违建时,相关部门通常一拆了之,高昂的执法成本,侵害了公共利益,给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因此,此次《条例》修订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的,应当予以罚款处罚;依法拆除的,当事人还应当承担拆除费用。

与之类似,新修订的《条例》还对施工工地监督管理、停车和洗车管理、井盖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废弃物管理等城市管理中的细节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对监督检查、执法体制、执法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也进一步明确。这些规范既符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也尽量满足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条例》拟将徐州市原来的“环卫工人日”改为“环卫日”,在全社会更加广泛地宣传、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到市容环卫工作,尊重环卫人员及其劳动,推动我市市容环卫事业健康发展,为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更好地营造氛围。据了解,1959年10月26日,是原国家主席刘少奇亲切接见全国劳模时传祥的日子。目前,已有全国多地将10月26日确立为“环卫日”。因此,此次《条例》修订规定:“每年10月26日为徐州市环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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