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下午,丰县人民政府召开第四次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2.12重大交通事故代偿救助标准。
2011年12月12日下午,接送学生的客车(车号为苏CR1836)在首羡镇张后屯村附近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本次事故驾驶员洪旭(车主)负全部责任,涉嫌犯罪并无力支付巨额赔偿,丰县12.12重大交通事故代偿救助工作组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了遇难学生代偿救助标准。
丰县12.12重大交通事故代偿救助工作组将参照2010年度江苏省农村居民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代偿支付遇难学生亲属252612.5元(包括死亡赔偿金182360元、丧葬费2025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支付给遇难学生亲属抚慰救助金25万元。两项合计将支付给遇难学生亲属502612.5元。此款将由县财政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