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非婚同居样本调查今推出

发布时间:2016-11-02 19:3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0

  尚良佳悲剧的根结不在于她得了重病没钱医治,而在于没有及时领取结婚证,其扶养的权责模糊不清。这样的非婚同居现象在徐州农村十分“盛行”。这不仅仅是因为“风俗习惯”,即便是在市区,也有很多人认为两人有了孩子就是“事实婚姻”,也受到法律保护。而“事实婚姻”的说法早已经随着新婚姻法以及一系列新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而成为历史名词,法律只承认合法婚姻。

  既然“非法同居”的提法已被淘汰,那么同居就符合法律原则,是个人的自由,而不是道德的沦丧。目前我们的法律框架已经彻底把由于同居所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排除在法律调解范围之外。这就意味着因同居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必须由个人承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非婚同居,一旦产生纠纷受伤的往往是女性。徐州市敏言律师事务所主任梁敏律师说:“非婚同居的错误应该是男女双方造成的,但是一旦因此而发生纠纷,板子最终总是打在女性的身上。”我们的建议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你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但是那张红色的小本子,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一张纸!在任何时候它都比虚无缥缈的感情更加厚重,因为它代表着法律。”   


  从2008年到现在,市区当年结婚峰值日人数为:2008年8月8日1640对,2009年9月9日1560对,2010年10月10日1216对,2011年11月11日880对,2012年2月14日为754对。这一数值呈现出稳步下滑的趋势。

  2011年,沛县总人口125万,当年登记结婚13871对,登记结婚率79%;新沂市总人口103万,当年登记结婚13237对,登记结婚率91.8%;铜山区总人口130万人,当年登记结婚16307对,登记结婚率89%。这份统计表格的附录部分特别说明:登记率指的是当年登记结婚数除以应结婚人数,结婚人数按照当年人口总数1.4%计算。

  当然,这些数字或许不能说明任何问题,这可能是人口统计本身的原因或其他复杂的社会、文化、心理因素甚至房地产价格等因素所致。如果仅从以上的数据就得出当前我们这座城市的同居率攀升,未免有些武断,我们也愿意相信所处的这个城市婚姻家庭制度基本稳定,非婚同居只是个别现象。

  但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无论是民政部门还是统计部门都不把“非婚同居”当做统计指标放在里面,同居几乎都是在半地下状态进行,几乎所有同居者都不愿意把同居的事情公开。即便是在农村哪些没领结婚证但是却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人,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也是遮遮掩掩。

  ■市民看法
  “同居”成为一种“时尚”
  连日来在记者采访的人群中,无论是官员、法官、律师还是普通市民,多数受访者相信未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加,他们中的多数人都能指名道姓地说出自己身边的亲戚、朋友非婚并同居着。新沂市高流镇高流村一位50岁的女性读者认为,结婚不领证的现象在农村已经成为“流行”和“时尚”。一位读者在回复记者的网络调查问卷时说:“不领证”是一种常态。还记得小时候楼下一家结婚,新娘子挺着大肚子,娘家感觉是很丢脸的事,现在明星们都奉子成婚在媒体前晒幸福了。明星孙俪光明正大地在婚礼上对邓超说:“我现在是两个人了,你得对我们好一点。”看的人也没觉得不对,还感动得一塌糊涂。
  这也表明,在我们这个城市,非婚同居现象开始由隐性日趋显性化,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人数不断增加,形成了很大的非婚“同居族”。
  记者注意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10年前人们还就此事以“道德”水准来衡量,为“未婚同居”究竟是对还是错争得剑拔弩张,而10年后的今天人们似乎司空见惯,可以心平气和地议论“非婚同居”的利与弊,即使不赞成或反对,也会睁一眼闭一眼,见怪不怪。还有人从“人性”的角度探讨我们的法律规范是否存在滞后性。这一方面说明了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一方面也对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社会经历转型的过程中,多元价值观极大地颠覆着曾经根深蒂固的传统。人们不再急于对暧昧的男女关系做出定论。同居、试婚、婚外恋、婚外性……种种“婚姻”的变体使得性、爱、婚由从前的统一变得日趋分离。性道德观念的转变,使得人们态度和行为显著改变,从以前对非婚同居被称为“鬼混”、“不知羞耻”、“伤风败俗”被社会鄙视的事,到现在的广泛接受,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开始受到尊重。“非婚同居”这一名词在现代人的语汇中已渐渐变得和“吃饭”、“睡觉”一样平常,不再和道德、品质、人生观等敏感词汇相关联,并且似乎正慢慢成为一种流行。
  城市的“非婚同居”和农村的“非婚同居”完全不同。城市生活的“匿名状态”使人们的隐私权得以保护、社会压力也比较小。农村则是因为长期“媒妁之言”传统,反倒觉得“那张纸”不是这么重要。
  据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徐州市县两级法院办理的非婚同居子女抚养以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在绝对数量上并不多。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此类纠纷减少,因为这样的纠纷毕竟涉及隐私,很多人在没有进入到司法程序就以司法外的渠道解决掉了。与此同时,因非婚同居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也经常见诸报端。非婚同居问题不仅导致民事纠葛,有的甚至成为引发一些刑事案件的导火索。

  ■本地调查
  徐州非婚同居的19对样本

  在本次采访中,记者通过实地调查和网络问卷的方式接触了19对非婚同居者,其中大学生非婚同居3对。
  “非婚同居,朋友知道的占64%,父母知道的占46%,邻居知道的占17%,单位知道的占4%。感受到父母、社会舆论或单位压力的,分别占21%、11%、7%。
  很明显,我们对非婚同居的社会宽容度逐年增大。未婚同居现象目前在我们周围已经普遍存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宽容和认可。本报2011年11月12日的一篇报道:一对情侣2010年10月举行婚礼,直到2011年11月11日才领取结婚证。两人很大方的接受了记者采访,毫不觉得这是一件不好的事情。今年正月初八,邳州市婚姻登记处有300多对新人领证。记者在办证大厅呆了整整一个上午,发现有9对新人带着孩子前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姻登记处免费发放叶酸的邳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生朱学会告诉记者,经常可以看到抱着孩子或者挺着大肚子来登记的新人前来要叶酸,每周都会遇到好几例。
  受访者中,77%的人认为同居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其中大学生持此观点的占100%;61%的人接受非婚同居,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接受“非婚同居”。
  性道德始终是学校最关心的事,前几年大学生同居是被高校明令禁止的,有相当严厉的惩罚条例。不过,现行法律已经允许大学生结婚,近几年来高校的态度也在悄悄地发生改变。徐州师范大学一位辅导员告诉记者:“这种现象,有,但是不多。”在记者采访到的3对同居学生中,其所在学校基本采取了不干涉态度。但是有2对同居学生的父母不知道他们在同居。一位同学告诉记者:这样的事情没多大必要听取父母的意见,告诉他们反倒操心。这位同学也坦陈,爹妈要是知道了,肯定不支持。
  关于大学生同居问题,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宋宪慧说:“此前我们在大学生中间着重宣传了艾滋病防治的知识。忽略了这一块的宣传,现在看来,既然法律已经允许大学生在校结婚,我们就应该加大对大学生群体的《婚姻法》宣传的力度。”

  说说身边的同居事儿
  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接触了大约20多位非婚同居者,开始联系他们的时候,大多数都不愿意接受采访。但很多人之后主动联系记者,说出了自己的故事。记者将他们的故事分门别类,总结出当前六种不同的同居类型。
  1试婚同居型
  通过模拟婚姻生活,按照夫妻婚姻生活的模式进行的一种试验,“试一试”双方性格、性生活等方面是否和谐,试合而合,试散则散,可以看作附条件有婚意的同居。
  案例1:公司职员,25岁,男。在学校与女朋友谈恋爱时发生过性关系,双方感觉一般,平时偶尔会因小事吵架。双方家长都知道和对方交往。毕业后两人都在徐州工作,尽管女方家长催促结婚,但两人不着急办手续,再试一试,谁知道是否能好下去。
  案例2:事业单位,37岁,女。把自己耽搁了,周围的同学、同事都结婚生孩子了,看看都很辛苦,也有为家里婆婆妈妈的事离婚了,女人带着小孩过比单身还孤单无助。同事给介绍了一个离婚的男人,40多岁,不知道能否处得来,他周一至四晚上过来住,他儿子住校周五回家,他也回家,这么相处半年多了。
  案例3:企业管理人员,男,52岁。做了10多年的“模范”丈夫,这种窝囊只有自己能体会。先后同居过三个女人,时间短至3个月长至2年,都没有成功。不过现在身边不缺人,这种状态没什么不好,完全合得来才会考虑结婚。
  2婚前同居型
  已计划结婚,但由于住房、工作、学习、经济等因素致使结婚登记程序延期,实际上是作为婚姻的前奏或结婚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在等待或准备结婚。结婚意愿比试婚确定,名副其实的“婚前同居”。
  案例4:媒体从业人员,31岁,男。双方都是外地人,工作关系认识,姐弟恋。都是大学毕业后到徐州就业,开始各自租房,关系确定后为节省开支就住一起。同居2年了,在国基城邦按揭买的房子快竣工了,准备登记筹办婚礼。
  案例5:在读研究生,28岁,女。与男朋友同居3年了,因为太忙没时间结婚。男朋友硕士毕业就创业了,没日没夜地干,自己在忙着论文,没有时间筹备结婚的事。两人都不着急生孩子,就没有去领证,双方都确认关系应该是稳定的,领证是早晚的事儿。
  3婚姻同居型
  当事人按家乡婚俗办了婚礼就认为是夫妻了,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只是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结婚证书待有需要(如生育孩子)时去补办。这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事实婚姻,虽有演变,但本质一致。属于有明确婚意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缺乏结婚法定形式要件的同居。
  案例6:外来务工人员,女,27岁。和男朋友是中学同学,出来打工已经4年了,一直住在一起,赚得钱不多,城里买不起房,家里建不起房。两人的关系双方家长都知道,村里的长辈也知道。去年两家商量把聘礼送了,酒席办了,结婚登记还没有办,自己感觉“证”没什么大用处。
  案例7:公司职员,女,29岁。本科时认识了硕士男友,被男友狂追。男友考上了博士后自己辞职随其去了北京赚钱供男友读书。双方见过家长、亲戚、朋友,甚至都改了称呼。男友博士毕业后另攀一京官之女,和其分手。自己独舐伤痛只带了几件衣服回到徐州。
  4互助同居型
  由于思想观念等原因,将同居作为婚姻的替代形式,以同居的方式共同生活而不受婚姻约束,多是独身主义者或者离异后的恐婚者,很可能终身不婚或不再婚,是一种与婚姻平行的生活方式。
  案例8:私营企业主,女,45岁。高中毕业就在商海摸爬滚打。22岁结婚,30岁离婚时前夫分去了一套房子和30万元钱。现在资产也过百万,却不敢结婚。与同居男友约法三章不结婚。
  案例9:退休干部,男,67岁。老年丧妻,子女皆在外地。在老年大学认识了早年离婚的女同学,就搭伴生活了!觉得自己和妻子买的是双穴公墓,再结婚不好办;这样也免得给孩子添麻烦。
  案例10:双方均为媒体从业人员,双方均离异,男48岁,一女儿。女43岁,一男孩。两人情投意合但因顾及孩子感情,以及财产纠纷,双方认为同居不领证是两人最合适状态。
  5约会同居型
  无婚意的男女较为宽松的结合,不以结婚为直接目的,双方合意,彼此需要而选择同居。同居者的心理状况更接近于单身者,不过是以固定的约会和性生活来替代单身生活。对未来是否缔结婚姻没有确定的预期,顺其自然。
  案例11:在校大学生,21岁,男。婚姻需要缘分,爱和婚姻不一定一致,现在的女朋友是同班同学,处得很好,校园外有一个“小家”。没有想过结婚,以后如何就看毕业以后还有没有感情。
  案例12:外来务工人员,22岁,男。和女友都在铜山区打工,都在文沃租房子,很快就认识了,住一起一年多了。两人家里都各自定了婚,明年回老家结婚。
  6盈利同居型
  这是记者在采访中,一位同行说起的特别极端的个案。以贩卖亲生子女盈利为目的的非婚同居没有代表性,却有着无比的典型性。
  案例13:杜亮与耿晶(女)在同居的四年时间内,先后将自己出生不久的四名子女卖与他人,共获赃款七万余元。2006年3月,耿晶分娩一女孩,“夫妻俩”认为孩子有病,将刚刚降临的女儿送他人喂养,获利6600元。2007年6月至2010年5月间,两人先后通过他人将所生育的3个孩子卖给他人,获赃款68000元。日前,杜亮与耿晶皆被邳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人口罪判刑。
  ■观点碰撞
  法律:不得不说的话题
  一方面,同居者队伍悄然扩大之时,另一方面,我国2001年4月28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婚姻法》只字未提未婚同居关系,而且随后公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凡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都不承认是事实婚姻。从而彻底把由于同居所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排除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因为此前《婚姻法》的一些概念在市民的心目中根深蒂固,反倒是对2001年修改后实施的《新婚姻法》知之甚少。本报前一段时间连续报道了“未婚妈妈尚良佳”的故事,有不少读者打来电话表达了一个观点:“尚良佳和严某连孩子都生出来了,共同生活了这么久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而“事实婚姻”一说早已经离开了现行的法律规范。
  最高法于2011年8月12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比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少了2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条文被取消。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最高法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州市妇联首家“妇女法律维权岗”负责人梁敏律师说,非婚同居不发生婚姻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男女一旦分手,不会产生因存在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财产、夫妻扶养义务等,无需通过法律诉讼来解除同居关系,因此“私了”,致使诸多侵权纠纷状告无门或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现行法律对非婚同居产生的财产、人身等纠纷的法律保护存在障碍。
  法官:同居不享有
  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
  法院民庭一位法官对记者说,同居是个人选择,法律不会干涉,如果纠纷仅仅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般到法院来的同居双方,都是涉及双方共同财产或是子女抚养问题,审理、判决就会有难度,因为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处理一些细节问题上无具体法条可循。这样就很难最大限度地保护到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目前针对同居纠纷,法院一般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尽管没实质上的区别,但在很多问题上还是与离婚有很大的不同。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尤其是有了孩子,就更复杂。他们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虽然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事实上的区别。
  张峰振博士:
  法律应规范非婚同居现象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张峰振博士指出,法律在否定婚外同居的同时,也应对未婚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非婚同居现象加以规制,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以解决发生争议时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行政权力不应该过多的干预公民的私生活领域。” 张峰振说,“国家对于公民私生活领域干预过多,会产生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多元化、社会化管理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如果男女公民自愿结合,意思真实,国家都应该予以保护。”
  张峰振博士认为台湾地区法律关于“非婚同居”条款值得大陆借鉴,他说:“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 982 条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这说明台湾地区世俗仪式婚姻比登记婚姻的效力更强。大陆地区与台湾有着共同的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可以在现行婚姻制度的基础上予以借鉴。但基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态势,大陆宜将登记婚作为主要的制度,将仪式婚作为次要的婚姻制度,以回应社会现实,解决非婚同居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梁敏律师:同居“空白化”,
  受伤害的往往是女方
  “我们要剖析同居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同居现象引发的社会问题”,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州市妇联首家“妇女法律维权岗”负责人梁敏律师说,“一方面要对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分析它的合理性和现实性,衡量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利益冲突,因势利导,用法律政策对其加以约束和规范;另一方面也要检讨我们现行的婚姻制度,婚姻法将同居‘空白化’,司法实践中无法界定评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不能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女性的权益,所以有时候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弱者的权益被损害。”同居关系中,最终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女方,两人的过错通常由女性一方来承受。在此,也提醒广大女性,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不做无“名分”的妻子,不做“同居者”。
  刘茂通律师:不应该
  让同居行为合法化
  晚报法律顾问团成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律师认为:新婚姻法把同居所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排除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是一种进步。作为国家政府和立法部门,不应该让同居行为合法化。因为,同居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和当事人的社会认同,实际上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这个先例一开,作为人类文明基石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就要受到动摇和破坏,社会上就会出现更多被弃而又无合法申诉权的女子,出现更多无双亲关爱的边缘青少年。
  ■成因分析
  非婚同居是各种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
  “这绝不仅仅是因为宣传不到位造成的。” 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宋宪慧说,“虽然非婚同居现象有众多的具体的个体动机,但这种现象的盛行是历史、经济、文化、人口等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记者的调查也印证了宋宪慧的说法,所有的被访者都知道,只有领取结婚证才是合法夫妻。但是由于受文化层次的限制和传统习俗的影响,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婚姻登记不便、结婚成本高等原因,很多人更看重结婚仪式而不看重结婚登记,传统事实婚姻类型的非婚同居也一直延续。
  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年龄女20岁,男22岁,但实际上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使男女的身体成熟早于其心理成熟,有性需求,婚前的性行为就可能发生。记者的一位刚出大学校门的女同事说:“爱一个人,自然愿意和他住在一起。我看到我的同学和男友住一起,会觉得很正常。”在采访中,很多农村非婚同居者之所以不去领结婚证,就是因为没到法定结婚年龄。
  躲避计划生育是非婚同居现象的又一主要原因。很多农村育龄妇女是为了躲避计划生育选择不领结婚证。等到孩子需要报户口或者需要上学的时候才想起来领结婚证。江苏省计生委的官方网站上公布一组数据:调查统计2009年、2010年两年农村生育对象中就有六分之一系非婚生育,而非婚生育中,未婚先生占98%以上。这是一种社会现实,在农村,初中毕业后也就是16-17岁,在家务农或者打工几年就会有人上门提亲。年轻人腻在一起有了感情,结婚就被提上日程,但是却都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只有摆上一桌酒席,住到了一起。
  ■妇联建议
  不提倡非婚同居,尽可能缩短同居时间
  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宋宪慧告诉记者,在工作中很少见到同居女性找到妇联维权,多数是打电话咨询。但是因为同居而引发的家庭暴力、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等问题是妇女维权的热点。
  尽管非婚同居是一种较为时尚的生活方式,但站在保护男女双方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妇联不提倡非婚同居,因为非婚同居往往遭受最大伤害的仍是女性。婚姻是人生大事,不可感情用事,更不可儿戏,必须理性对待,履行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在理性选择婚姻时,不仅仅是获得了一份法律保障,更是担起了一份对家庭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安心享受婚姻带来的幸福和美好。如果非婚同居,万一日后双方关系破裂,万一女方怀孕甚至有了孩子,万一男方是个玩弄女性的骗子,万一男方因故去世,万一女方突患重病被抛弃——女方都没有法律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只能随同居关系的结束而丧失。最可怕的是,以上的种种“万一”生活中都有血淋淋的案例。
  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宋宪慧说:“如果是以婚姻为目的的同居,关系还算稳定且良好,也不要拖太久,要赶快领取结婚证。”作为婚姻的前奏,如果双方有了确定的结婚计划,并已计划或选择了婚期,那么短暂的同居并无多少妨害;作为按乡俗宣布订婚或有婚约等形式的事实婚姻,也应当把同居时间尽可能缩短,要把同居当成是一个积累有益经验的过程。
  ■他山之石
  不应无视事实婚姻的存在
  日前,“非婚同居”现象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各国法律所持的态度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绝对不承认主义。如1867年前的日本法律对事实婚姻一律不承认和保护。第二种为承认主义。即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的效力予以承认。这种规定以丹麦和瑞典为典型。第三种为相对承认主义。这些条件或是以双方当事人同居的时间达到法定期限(如美国的某州规定为三个月以上,丹麦规定在三年以上,英国规定在四年以上)、或是经法院审查确认为有效、或是补办法定手续。
  日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如在英国,离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英国法律规定,要是离婚,丈夫要支付妻子工资的约50%来支持前妻的生话。英国年轻人崇尚自由,不愿受家庭束缚,所以,很多英国人都选择同居而不结婚,但是英国也有法律对付,凡是同居4年以上,有孩子的,属于事实婚姻。分手的时候按结婚同等对待。
  从以上各国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来看,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是当前各国的普遍作法,承认非婚同居这一现象,对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进行法律调整是各国婚姻立法的主要趋势。我们也应当正视事实婚姻现象,吸收和借鉴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制定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事实婚姻制度。
  首先,可以尝试在立法中增加规定登记制和仪式制都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从根木上减少事实婚姻。根据当前法律规范,我国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并未要求必须补办婚姻证却同样赋予事实婚姻以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其次,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对于符合这一条件即是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些条件是:从主体上看,当事人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这是它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本区别;从内容上看,男女双方对外时均以夫妻名义对外同居生活;从目的上看,男女双方同居是为了永久共同生话,这是它与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期内的非婚同居的根本区别;从程序上看,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是它与合法婚姻的根本区别;从时间上看,男女双方持续、稳定地同居达到了2年以上,这是它与通奸、姘居或其他非法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只要符合这此条件,法院就可以依法判定为事实婚姻而与合法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无需再去补办结婚证。
  当前,事实婚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无视它的存在不可取,否定它的合法性更不现实。我们应当借鉴世界各国的做法,在立法中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从而才能更有效地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文/本报记者 林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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