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妨碍他人通行能否自行停泊、免于处罚?"

发布时间:2016-11-02 20:1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5
2011年12月17日下午4时左右,市民张先生把车停在徐州黄河路南侧的路边,待办事完回来后,发现车上贴有违停罚单。据主审法官、泉山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任经华介绍:“交巡警部门在找不到驾驶员的情况下,对该车辆贴了一张罚单,罚款50元。当事人缴纳了罚款,但是感觉到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免于处罚。”


对此,被告方徐州交巡警支队九里大队在答辩状中称,这条路为全线禁停路段,而且当事人的车停在距公交车站台不足30米的非机动车道上,驾驶人不在现场,所以他们的处罚证据充分。经过法院调查,这次处罚没有问题,但是双方仍旧存在争议。

 任经华说:“《道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也是一个弹性的规定,只要不妨碍他人通行,并没有强制性的,什么情况下是妨碍他人通行,什么程度是不妨碍他人通行,就需要交巡警执法部门执法中理性把握,双方争议就在这个地方。”


媒体在街头随访发现,几乎所有的车主有过违停处罚,多数人表示理解交警的处罚管理措施,但仍有更多的呼声“执法需要人性化”。据统计显示,2008年徐州市的汽车保有量仅有29万多辆,五年后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130万辆,于是市区停车位“一位难求”难题也在凸显。

本文内容由 杨大头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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