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男子酒后踹死流浪汉

发布时间:2016-11-02 22:41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4
    34岁的萧县男子单某酒后骚扰流浪汉,在发生争执后,将对方殴打致死,单某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予以定罪。因案情重大,法院宣布在合议庭合议后,另行宣判。
    今年1月14日,单某酒后来到徐州火车站地下停车场西北角半封闭停车位内.37岁的流浪汉宋某正在这里休息,单某借酒劲上前骚扰,与宋某发生争执并厮打。
  打斗过程中,宋某咬伤了单某的手指,这让单某非常生气,将宋某打倒在地,连续用脚猛踹宋某的头部,导致宋某当场死亡。
  单某作案后逃离现场,于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符合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单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宋某家人的损失。
    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法庭上,单某描述了当时的大致情况:“他咬我手指,还踢我膝盖,脖子也被他抓伤了;我就用脚跺他脸上,跺了五六下,当时酒喝多了.”    对于为何要打破害人?单某回答,喝酒喝多了。。从前有个女朋友,关系很好,我之前也不喝酒的,和女朋友分手后,受到打击才喝酒的。我酒喝多了,意实上模糊,很多细节都记不清了,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予以证明指控的事实。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单某的辩护人在对本案的定性上出现了分歧。
  公诉机关认为,被害入宋其头部遭受多次重击,被告人骚扰被客人,遭被害人咬手指,被告人盛怒并实施了加害行为,连续猛击被害人头部,明显知道加害的后果,还放任实施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被害人咬其手指,被告人为了教训被害人才打了他。另外,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前不认识,没有恩怨。
    法庭上,单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我对不起死者,对不起死者的家属,我该死。我当时喝酒很多,没有想杀死他,我真没想杀他,对不起他家人。”
  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彭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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