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供暖首次降价啦!详解徐州采暖价格政策

发布时间:2016-11-02 22:59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13

降价了!这是我市集中供暖以来,供热价格首次出现下降,此次降价后,我市供暖价格跌回到2010年水平。昨日上午,市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今冬居民采暖价格,并解读今冬供热价格政策,明确表示一定要让老百姓真真切切受益降价红利。


关键词   降价

记者:今冬居民集中采暖用汽价格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等文件精神,经成本调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明确市区今冬居民集中采暖价格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确:2014-2015年冬季采暖期,市区居民集中采暖用汽销售价格由170元/吨降低为160元/吨,其中:8公斤压力蒸汽,热力生产企业与居住小区供暖经营单位(或物业公司)实际含税结算价格由150元/吨降低为140元/吨;循环水价格由50元/吉焦降低为46元/吉焦。政府的财政补贴20元/吨保持不变。

关键词  原因

记者:今冬居民供热价格下降的原因是什么?
答:根据今年煤炭价格下降的实际情况,经对我市热力生产企业成本核算,蒸汽生产成本有所降低,为了把煤炭价格下降所带来供暖成本降低的红利最大程度让百姓受益,经市政府批准,在保持对居民供暖的政府补贴20元/吨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相应降低市区居民采暖用汽价格,蒸汽实际结算价格每吨由150元降低至140元,下调10元,降幅6.67%。
      市价格部门要求各热力生产企业须按规定价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向居住小区供暖经营单位收取与价格相关的其他费用。同时将加强对居民供热价格执行情况的督查考核,结果并作为相关部门兑现供暖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  保证

记者:热电生产企业热力价格降低后,如何保证居民用暖到户价格相应下降?
答:根据相关规定,居民采暖用汽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即:热力生产企业与小区供暖单位(物业公司)的售汽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居民采暖到户价格由各小区供暖单位(物业公司)根据本小区当年采暖实际发生的用水、用电、用汽及供暖人员工资等费用与用户代表(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形式)协商确定。
      为了保证热电生产企业热力价格降低后,居民用暖到户价格相应下降,市物价局印发通知中明确规定:“今冬热力生产企业蒸汽结算价格进行了下调,各居住小区供暖经营单位必须按今冬蒸汽结算价格下调情况相应下调本期预收的采暖费用,同时要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对去年因暖气费预收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今年补差的,应单独核算,并按相关要求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后向全体业主进行单独公示。否则,市物价局在接到价格举报后将会同市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此外,我市今年首次明确规定,将对供热企业进行考核,对供热企业的补贴将分两次进行发放,如果供热企业供暖质量不好,百姓不满意,考核时将会扣分,对应发放的补贴予以相应扣减。

关键词   规范

记者:市物价部门如何加强对居民小区供暖价格规范管理?
答:为防止供暖方乱收费,市物价局印发了文件对居民供暖收费问题进行要求,明确对供暖小区价格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一,各居住小区供暖经营单位可参照上一年度采暖期实际结算费用和本年度供暖价格下降的情况,向各采暖户预收本期采暖费用;
第二,对供暖单位结算价格规定了计费公式。对于供暖中发生的水、电、汽费用可据实核算进入成本;对供热单位的人员工资、管理费、折旧等费用项目,规定了综合费率为6-10%;
第三,按表计费的小区实行两部制热价,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基本热费率相应作出了30-60%的规定;第四,按面积收费的小区,其收费范围按“统一、规范、公平”的原则,要充分听取用户意见,可以协商确定;第五,待供暖期结束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经小区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审定收费标准后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文件强调,市区两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居民集中采暖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随意加价、不按规定程序定价的单位和个人。对不经用户代表确认、不公示成本费用而擅自核定收费标准的以及与物业费等费用互为收取条件的小区供暖单位(公司)要重点查处。凡是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市民均可拔打12358进行价格举报。
      不过,并非所有小区暖气价格都会“一刀切”的出现下跌,比如有的小区去年供暖时间是18个小时,如果今年供暖时间是24小时,供暖时间延长了,暖气费则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提高。

关键词    热损费

记者:针对供暖小区内不使用暖气的住房或空置房能否收取热损费?是否可以追溯?
答:供暖小区居民使用暖气与水、电、燃气不同,暖气具有传导性。如果暖气使用率过低,必须会导致热网损耗率超出正常水平。根据这一客观实际,为体现公平合理,并参照物业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在去年就已明确供暖经营单位(或物业公司)可向不使用暖气的用户(包括空置房)收取一定的热损费。由于每个小区的情况复杂,其具体费用标准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损耗率进行协商确定。在市政府相关立法文件公布前,可参照不超过30%标准进行协商。
       市物价局在供暖价格政策文件中要求,每年供暖期结束后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由于过去的旧帐已经结清,因此有关热损费收取问题只可当年收取,不得进行追溯。所收取的热损费,只可弥补今年暖气费用,不得另作他用,在结束期收支费用公示时,应将此项收入一并公示。

关键词  维权

记者:居民小区在供暖收费方面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答:居住小区应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要求供暖经营单位要按照市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监督并要求他们对供暖收支账进行公开,并依据市物价局相关计算公式,进行价格核算。凡发现价格违法问题,及时向物价局投诉和举报。


来源:都市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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