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一审宣判 原告全部诉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6-12-05 14:53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本报北京11月10日讯  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厦航航空安全员范后军诉厦门航空公司及中国旅行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侵犯人格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范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范后军为厦航原员工,2003年,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后双方签订协议,协议包含范后军“有孩子之前不乘坐厦航航班”的内容。2005年3月6日,厦航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的函。此后,2005年至2008年间,范后军7次购买厦航航班机票均被拒绝登机。范后军认为自己被厦航列入旅客“黑名单”,遂起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826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并要求厦航与中旅总社连带赔偿自己于2008年9月11日购买机票被拒载而发生的往返交通费16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厦航的一系列行为不构成对范后军人格权的侵犯。被告中旅总社依法代理出售厦航认可的有效机票,亦不存在过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丽英) 

 

争议焦点

七次拒载是否侵权 

 

    庭审中,原告认为自己2005年至2008年间7次遭到厦航拒载,尤其是双方签订的所谓“协议”到期后,厦航仍然采取拒载的形式,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权。

    对此,法院分别针对每次拒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认定。其中,对于2005年4月30日的拒载行为,法院认为,该次拒载发生在双方劳动争议发生过程中。双方在解决劳动争议时于2006年3月20日自行达成“调解意见书”,范后军也作出了承诺,反映了双方对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应与上述拒载行为存在联系,法院有理由认为双方对于该次拒载已实质进行了协商;另从拒载发生后至本案起诉时长达3年多,范后军并未就此次拒载向厦航主张权利的事实来看,亦能佐证上述意见。

    由于范后军在2006年3月20日承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后其虽于2008年8月16日电话口头通知厦航其女儿出生的情况,但于2008年9月9日才书面通知厦航其女儿出生,厦航于此时方能确认范后军女儿出生的事实,因此,范后军主张厦航2008年8月28日(两次)、2008年8月29日、2008年9月4日的4次拒载侵犯其人格尊严权,无事实依据。

    至于范后军主张的厦航2008年9月11日的拒载行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1日,范后军在中旅总社购买当日厦航北京至厦门的航班机票。同日,范后军持机票前往首都国际机场换取登机牌时被计算机系统拒绝,后经与厦航机场工作人员联系,厦航用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允许范后军登机,但其拒绝登机。经查,范后军在此次前往首都国际机场时有部分媒体记者同行。庭审中,经询问,范后军表示之所以让记者同行,一方面是为了寻求媒体的帮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诉讼取证的需要。法院认为,因当日厦航用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允许范后军登机但其拒绝登机,故厦航不构成拒载,范后军主张厦航通过人工换取登机牌的行为即构成侵权,该主张无法律依据。

    关于厦航于2008年9月15日拒载的行为是否具备违法性,法院认为,在民用航空领域对安全性要求较高且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有法定的保障航空安全的义务的情况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如果认为旅客的运输要求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其应有权作出判断并基于合理的判断拒绝承运,此种拒绝既是对其他旅客合法利益的维护,亦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且符合相关国际惯例。就本案而言,范后军此前曾与厦航有过激烈的冲突,其在处理争议时曾有过激的行为表现,可以看出范后军对双方纠纷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冷静处理;另从范后军短时间内多次选择厦航班机并在2008年9月11日通过人工换取登机牌后又拒绝登机的行为来看,其表现有别于其他一般消费者。

    因此,法院认为,厦航在不能排除范后军在航班上是否可能再次与其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在9月15日出于安全原因拒绝范后军登机,该判断具有一定合理性。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对范后军人格尊严权的侵犯。(安  健) 

 

司法建议

拒载行为应规范化 

 

    尽管本案范后军主张厦航侵权不能成立,但法院发现,厦航作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公司,其行为存在以下问题:1.厦航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且该公司运输条件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范后军的拒载决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2.厦航在实施拒载行为时,缺乏可供操作的规范及公开透明的告知程序。法院同时注意到,在航空公司对特定人员进行拒载问题上,国际航空界存在可资借鉴的做法,有关国际公约对于拒载内容亦有规定,但我国国内尚缺乏相关立法,导致国内航空公司在该问题上做法不一,对乘客的拒载难免出现随意性,消费者的消费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朝阳法院针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本案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各发出1份司法建议。

    法院建议中国民用航空局:1.对于航空公司通过制定限制飞行名单方式拒载乘客的行为,建立上报机制,加强对该行为的监督,杜绝航空公司随意拒载的情况发生。2.针对国内相关法律空白,加强立法工作,对于相关国际公约已有规定的,早日完成国内法的转化工作,从法律上规范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

    建议厦门航空有限公司:1.如为保障航班安全需对某一类型的乘客进行拒载,应在相关运输条件中详细列明,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2.如基于公司运输条件需对特定乘客拒载,建议在公司内部制定相关规范,对作出拒载决定、实施拒载行为、取消拒载的条件、乘客异议权利的保护与处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规定,确保拒载行为制度化、公开化,便于执行和监督。3.在拒载特定乘客时,应当告知乘客拒载的理由,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并妥善采取善后措施。(石  训) 

 

案情回放

劳动争议引发七次拒载

 

    1993年,范后军进入厦航福州分公司担任航空安全员。2003年7月25日,范后军参加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未能通过。2004年9月1日,厦航宣布与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遂产生争议。

    2005年3月6日,厦航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代理单位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内容为:范后军原为厦航福州分公司航空安全员,其与厦航劳动合同已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范后军离开厦航时,有口头与书面恐吓、要挟语言,为防止范后军采取偏激行为危害航空安全,威胁社会,商请各机票销售单位,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以策安全。同年4月30日,范后军购买厦航由福州飞往广州的机票1张,厦航拒绝为其办理登机手续。

    2006年2月6日,范后军找到厦航有关领导,交谈中因情绪激动与对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2006年3月20日,范后军就双方劳动争议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劳动关系自2004年9月1日终止,厦航支付范后军相关费用,同时双方自行达成调解意见书,范后军承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 

    2008年6月,范后军的女儿出生。同年8月16日,范后军以电话的形式告知厦航其女儿出生的事实。2008年9月9日,范后军书面通知厦航其女儿出生。

    2008年8月28日至同年9月4日之间,范后军4次购买厦航航班机票,均被拒绝登机。

    2008年9月11日,范后军持厦航机票前往首都国际机场换取登机牌时被计算机系统拒绝,后经与厦航机场工作人员联系,厦航用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允许范后军登机,但其拒绝登机。

    2008年9月15日,厦航以安全原因拒绝范后军登机。

    范后军认为自己被厦航列入了乘客黑名单,为此,他将厦航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厦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无故拒绝其乘坐厦航航班所造成的各项损失5826元和精神抚慰金5.5万元。(安  健)&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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