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游散心遭意外伤害 游客状告旅行社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6-12-05 15:0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方某与某旅行社签约出国散心,在旅游乘坐快艇时,方某意外受伤。为此,方某多次与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旅行社赔偿方某各项损失共计59863元。


    2009年4月2日,方某同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旅行社组团至泰国旅游,出发时间为2009年4月10日,结束时间为2009年4月18日,旅游费用为每人2680元。合同签订后,方某依约交纳了旅游费用2680元,旅行社也按约发团。在旅游过程中,方某乘坐快艇至当日旅游目的地时,由于快艇行驶过于颠簸,致使方某腰部腰椎骨折,并构成九级伤残。方某找旅行社就索赔事宜进行协商,但终不能达成一致,故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000元。


    法院认为方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因境外承运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但在诉讼前,旅行社未向方某披露境外承运人的信息,在诉讼过程中,旅行社亦未向法院披露境外承运人的信息,致使实施侵权行为的境外承运人不能确定。旅行社在组织方某旅游过程中,对方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境外承运人驾驶快艇速度过快导致剧烈颠簸时,未能制止其降低速度减轻颠簸,从而有效防止可能给方某造成的人身损害,故旅行社应对方某所受损害予以赔偿。(记者 赵晓燕

  • 上一篇:定四星酒店却住家庭旅馆 三亚1旅行社被罚10万
  • 上一篇:旅游伤了腰椎旅行社被判赔
  •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