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游不尽兴要求退赔旅游费 法院未全部支持

发布时间:2016-12-05 16:01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举家出游不尽兴,陈小姐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旅行社对旅行款退一赔一。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审理此案,并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判决:旅行社退还陈小姐人民币400元。


  2009年10月,陈小姐安排家人一行20人外出旅游。她找到本市某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旅游路线名称:北京夕阳红五日游,组团方式:委托组团(被委托方地接)。签约当日,陈小姐就交纳了旅游费用总额近人民币3万元。合同中第四条约定:旅行社委托组团的,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行者书面同意。合同中的行程单对每天的行程都作了具体安排,其中第五天用字体放大和加粗的特别提示注明:早游香山公园(如堵车不能前往游览,为了不影响后续行程,由导游现退门票10元/人)。


  一周后,陈小姐家人一行20人乘火车去了北京游玩,到达北京后,由北京导游接头。行程最后一天,导游出具证明,称:“上海一行20位游客在北京参观游览期间,北京导游行程上没有香山这一景点,没有去参观。有一顿晚餐未吃,回到上海组团社退还”。陈小姐家人一行乘当晚航班回沪。


  陈小姐认为整个旅游过程与旅行社承诺的存在较大出入,他们的行为存在欺诈,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旅行社退一赔一旅游款。


  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陈小姐人民币400元。陈小姐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称:旅行社另行收取了30元/人的独立组团费,却没有告知如何独立等情况,答应了独立用车,实际上却是不断套车,使陈小姐团队长期等候车辆。在她事先告诫旅行社不能卖团的情况下,旅行采取不规范填写合同的手段隐瞒实情,没有得到陈小姐的书面认可就把她的团队卖给第三方旅行社,但合同只字未提由这个旅行社接待,使她们遭受了一系列的欺诈行为。关于香山景点的问题,陈小姐在旅游结束回沪后向旅行社反映了整个旅游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情况书面交于对方,旅行社经理电话告知说香山景点是他们忘了电传北京,是他们的错,可以赔偿50元/人,陈小姐要求将20人再送去香山游玩一次,但对方不肯,之后就再也没有联系。诉至法院后,旅行社却称是因为交通堵塞而取消的,明显与事实不符,与导游的证明也不符。另外,合同约定是3早6正餐,但旅行社少提供一餐,现在表示可以退10元/人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北京用餐与在上海用餐意义不同。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小姐以旅行社没有告知她委托组团给别的旅行社、香山景点未游、收取独立组团费不合理、套车等理由认为旅行社在整个旅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陈小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的主张,所以法院难以支持。据此,市一中院作出上述二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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