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车出车祸 租赁公司受牵连

发布时间:2016-12-05 16:5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日喀则某旅行社于2007年8月份组了个团到林芝旅游,租了拉萨某汽车租赁公司的一辆商务车,司机为张某。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上5名旅客受伤。经交警部门处理,该事故中张某负全责。但是,旅客和商务车司机以及汽车租赁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并没达成一致协议。最终,法院判决司机张某负主要赔偿责任,该汽车租赁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租车旅游
    发生交通事故旅客受伤


    张某有一辆商务车,挂靠在拉萨市某汽车租赁公司。2007年8月份,日喀则某旅行社组了一个团去林芝旅游,于是来到该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经过商量,该公司决定将张某的商务车租给这家旅行社,并且张某自告奋勇要求当司机。张某驾驶着商务车在从拉萨前往林芝的途中位于国道318线4千多公里处,由于超速的原因发生意外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车内有5名旅客受伤。


    旅行社维权
    司机和汽车租赁公司都成被告


    经林芝地区公安交警支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该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一时拿不出赔偿费,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先由旅行社赔偿了这5名旅客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1万元。而张某仅向旅行社支付了2万元后,就再也没有补付剩余的19万元。旅行社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无果,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称张某属于该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因其工作原因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汽车租赁公司与张某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故要求汽车租赁公司与张某一起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汽车租赁公司也要担责


    在庭审中,该汽车租赁公司表示,在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此,汽车租赁公司对旅行社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该汽车租赁公司与张某之间属于挂靠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事故中商务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张某,同时,张某在法庭上还出具了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该汽车租赁公司向张某收取了挂靠费。因此,该汽车租赁公司也依法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负主要赔偿责任,汽车租赁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因此,这该案例中,司机张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只是从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来认定。而赔偿责任已超出了事故现场认定这个范围,车主张某必须向5名旅客作出赔偿,该商务车的挂靠单位也要负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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