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跟团遭猴咬 旅行社未购保险赔偿1.7万

发布时间:2016-12-05 16:5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陈女士跟团游峨眉山,途中被景区猴子咬伤。陈女士将组织旅游的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约2万元。近日,锦江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陈女士1.7万元。


    2009年5月,陈女士与一旅行社签订了《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并支付了旅行费用。旅游途中行至“一线天”景点时,陈女士被野生猴子咬伤了左小臂,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女士找旅行社多次协商解决无果,便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约2万元。


    旅行社认为,自己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组织陈女士到峨眉山旅游。陈女士是被猴子咬伤的,猴子不是旅行社的,且旅行社在陈女士被咬伤的事情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是有效合同,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等合同义务。旅行社未能证明向陈女士传达了猴子可能伤人等安全警示,也没有为陈女士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故旅行社应对陈女士在旅游过程中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陈女士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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