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漂流丢失金链 索赔无果心有不甘

发布时间:2016-12-05 17:06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在一次旅游漂流活动中,市民李女士不慎落水,由此丢失了一条金手链。李女士认为自己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没有尽到保障她财产的安全,其经济损失应由旅行社赔偿。但在旅行社,她的赔偿要求却没有得到支持,为此她十分苦恼。前日,本报记者专门就此事采访了山西龙盛律师事务所裴律师。


    今年7月30日,李女士通过本地某旅行社参加了由单位组织的庞泉沟漂流一日游活动。当天到达景区后,李女士与其他5人搭乘同一条船下河。漂流过程中,船不小心碰到一块石头,李女士与一位同事相继落水。当时同船的另外几位同事迅速伸出援手,将两人从水中拽起。上船后,李女士却发现戴在自己手腕上的价值5000元的金手链不见了,遂立即寻找。闻讯后,带团导游和景区工作人员也一起帮其寻找,但没有找到。当日下午,李女士因要继续寻找手链,没有一起随团返回,而是找到当晚10时未果后,才由朋友接回太原。


    回来后,李女士认为自己的金手链是在参加旅行社的漂流活动中丢失的,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责任。于是,她要求旅行社赔偿手链。但旅行社回应,按照参加漂流活动的相关规定,导游在旅游者出发前和旅游过程中已多次强调过活动的危险性,并要求参加漂流者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下水。由此,旅行社已尽到告知责任,故不接受赔偿要求。李女士不服,遂向本报反映,希望记者能帮她讨一个说法。


    裴律师认真听取了此事并看过李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他认为合同中没有就李女士的随身财物保管而特别说明的内容;在漂流之前,旅行社已多次提示旅游者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李女士也没有将自己的财物委托给旅行社保管,旅行社没有保管李女士金手链的义务。就此,他认为旅行社不存在违约责任,李女士手链的丢失,与自己看管不善有关,其赔偿要求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故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心有不甘。既然金手链的损失补不回来,那么请旅行社承担其相应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应该算是合理的要求吧?对此,裴律师给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裴律师称,漂流、蹦极等都是存在危险性的娱乐活动,一般情况下,景区所售的相关旅游门票中均含有意外保险费。鉴于景区对旅游者有收费、有管理,旅游者在景区内发生人身伤害(李女士落水后有擦伤)意外事故,景区就应承担一定责任。所以,李女士应通过景区向保险公司索要包括医药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经济赔偿。对旅行社而言,则应积极协助李女士尽索要赔偿的义务,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前日,市旅游质监管理所受理了此案。与此同时,该所相关人士也提醒旅游者:在漂流等旅游活动中,旅游者一定要遵守景区的规定,听从旅行社导游的提示,这样才能减少或避免不愉快的发生,让旅游活动成为真正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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