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快艇游客受伤旅行社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6-12-05 17:09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法庭认为旅游合同即是服务合同,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


    市民刘某随旅行团赴"新马泰"游玩,不想却在乘坐快艇时被颠成骨折。事发后,经迎泽区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了刘某11万余元。近日,在法官再次调解下,刘某又拿到了2.4万余元的赔偿金。


    2009年4月3日,刘某参加了太原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日游。当月13日,刘某随团在泰国旅游时,因乘坐的快艇异常颠簸,左髌骨、左肋骨骨折。后经鉴定,刘某的伤残已构成八级伤残。拿到伤残鉴定后,刘某找旅行社索赔,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于2009年12月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服务合同,消费者如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遂判决旅行社支付刘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1万余元。旅行社可以在赔偿事宜了结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


    拿到赔偿后,刘某继续治疗。2010年10月,刘某再次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支付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然而,法院判决旅行社支付相应赔偿的判决生效后,旅行社却拒绝履行。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刘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随后,执行法官向旅行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但旅行社以生意不景气等理由拒赔。法官调查了解到旅行社其实有赔偿能力,便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促使旅行社如数支付了赔款。(记者 王君 通讯员 张文秀 温达实习生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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