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受伤索赔败诉 重庆检察官为长假维权支招

发布时间:2016-12-05 17:18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诉讼途径不同,其结果是有区别的。”朱刚提醒游客,选择违约责任索赔的,也就是按照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不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按照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起诉,当事人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重庆市检察机关近日评出2005年以来该市各级检察机关十大民事行政申诉优秀案件,其中一起旅游纠纷案最引人关注。该案涉及旅游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且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作为典型案例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旅游受伤诉讼索赔败诉


  2003年12月19日,年近六旬的卢女士参加重庆市一家旅游公司组织的“死海”(位于四川省大英县的一个景区)三日游。21日,卢女士体验完“死海漂浮”的神奇感觉,谁知在上岸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不能动弹,工作人员立即将她送到医院。医生诊断卢女士右股骨颈骨折、右胸壁挫伤。卢女士住院治疗95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共计8万余元。


  卢女士受伤后向重庆市旅游局投诉,要求有关责任方赔偿20万元未果。当年12月29日,卢女士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死海”景区和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卢女士在景区旅游过程中受伤,可以选择违约赔偿或者侵权赔偿。卢女士选择的是侵权赔偿,但鉴于景区在娱乐场所周边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卢女士受伤后景区积极对其进行了救护,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对卢女士的损害不存在过错。而旅游公司既非娱乐场所所有人,也非娱乐场所经营者,对卢女士受到的损害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驳回原告卢女士的诉讼请求。卢女士不服,向渝中区检察院申诉。


  受伤游客经申诉终获补偿


  渝中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办案检察官研究所有证据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死海”景区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造成卢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地面湿滑,从现有证据看,“死海”景区未能证明其采取的措施,足以防止卢女士摔倒受伤的危害结果发生,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公司的导游明知地面湿滑,卢女士上岸时不但没有提醒其注意安全,而且催促其抓紧时间到下一个景点,对卢女士的摔伤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渝中区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就此案提出抗诉获得支持。此后,卢女士和“死海”景区、旅游公司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旅游公司补偿卢女士6000元,“死海”景区补偿卢女士5万元;旅游公司协助卢女士进行保险理赔。2007年7月6日,法院下达调解书。


  检察官为旅游发生意外者维权支招


  “十一”国庆长假即将来临,在旅游过程中,游客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就此采访了重庆市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朱刚。


  朱刚提醒广大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往往会产生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游客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因旅游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要求景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旅行社、景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行社、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游客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如旅游客车出车祸致使游客受伤,游客既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游客因上山索道拥挤、秩序混乱,与其他游客发生纠纷而受伤,应先由责任游客承担赔偿责任,其无力承担的部分,旅行社或景区若未善尽有序组织、疏导、引领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景区应为游客提供安全的旅游场所。如果景区中确实存在危险动物如野猴、毒蛇等,景区应在显著位置、沿途等地贴出告示牌,或者在门票上予以提醒。同时,导游、工作人员应该时刻提醒游客,尽到告知义务。如果游客不顾景区、导游的提醒,依然和野生动物接触而受伤,景区可不承担责任。


  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游客出游时应谨慎审查旅游合同条款,向旅行社如实提供个人健康状况信息,发生损害事故后,应当妥善收集、固定、保留能够证明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损害事实、他方过错、医疗费用等事实的有关证据。


  “诉讼途径不同,其结果是有区别的。”朱刚提醒游客,选择违约责任索赔的,也就是按照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不会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按照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起诉,当事人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沈义 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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