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参加日食游摔伤致残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70%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05 17:21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日全食美丽的“贝利珠”、“钻石环”令人神往,2008年,家住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五旬女教师的樊老师就参加了一次日食观测游。然而,这次旅游并未给她留下美好回忆,在宾馆滑倒摔断左腿,让她的行程匆匆收场。樊老师以旅行社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7.8万余元,并退还飞机票款800元。


  女教师宾馆过道内摔伤


  2008年,一个21世纪中国首次日全食的消息,让无数天文爱好者为之兴奋。当年3月,上海天文台佘山工作站组织日食观测游,整个行程历时7天,食宿交通等由上海航空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下称上航国旅)负责,中学教师樊老师当即报名参加。


  当年7月28日,整个团近50人离沪。7月30日清晨,到达甘肃嘉峪关,上航国旅安排大家在当地的长城宾馆吃早餐。期间樊老师去上厕所,谁知过道十分湿滑,樊老师重重摔倒在地,左腿受伤。宾馆工作人员随即将她送往医院做左小腿外固定术。当晚,樊老师乘飞机返回上海治疗,用去医疗费1.8万余元。经鉴定,樊老师因外伤导致左膑骨骨折,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樊老师认为,上航国旅提供的旅游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受伤,已构成违约,因此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2万余元。


  宾馆旅行社辩称无责


  据介绍,这次日食观测游是由上海天文台佘山工作站组织,旅游服务合同也由其与上航国旅签订。上航国旅因此辩称,樊老师并非合同订立方,不是旅游合同的权利主体,应向组织方主张权利。另外,樊老师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摔倒是由酒店地面潮湿引起,且即便是地面湿滑导致她摔倒受伤,也应由长城宾馆承担责任。


  本案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长城宾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长城宾馆在书面答辩中称,樊老师选择的是违约之诉,合同相对方是上航国旅,与自己无关。如系宾馆原因造成上航国旅违约,也应由其先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追加自己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不合法。如需追加第三人,应以侵权为由起诉,并应移送第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


   旅行社被判承担70%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日食游合同由上海天文台佘山工作站与上航国旅签订,但樊老师报名参加活动,已经成为权利人。根据合同,上航国旅应当提供能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既然违约,樊老师当然有权追究责任。


  长城宾馆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可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因此长城宾馆的异议不成立。另外,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长城宾馆也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其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本案中,被告上航国旅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取决于第三人长城宾馆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原告樊老师在第三人处上厕所时摔倒受伤,各方对这一事实无异议,对摔倒原因有争议。对此,原告提供了证人,证明当时地面有湿滑情况,而被告及第三人未能提出相反证据,因此,法院对原告所述的事实予以采信。鉴于第三人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厕所及过道地面可能存在湿滑的情况系常识,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对此有所预见,原告疏于注意而滑倒受伤,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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