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厘岛旅游时香蕉船教练玩惊险 南京女教师被他踢伤右膝致残

发布时间:2016-12-05 17:55 发布:上海旅游网 浏览:2

 

旅行社被判担全责赔偿游客9.7万

 

  南京一青年女教师在巴厘岛旅游时,按约定参与了坐小香蕉船海上游活动项目,但在小香蕉船即将靠岸时,教练故意操纵了一个翻船动作,岂料他用力甩出的脚踢伤了女教师右膝致骨折,后经鉴定女教师的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事后由于协商赔偿不成,女教师提起违约之诉状告两家旅行社,主张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判决江苏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7322元。

 

  教练失足踢伤女教师

 

  时年30岁的王芳是南京某中学的一名教师,2010年暑假,王芳和丈夫李凯决定到巴厘岛旅游。两人于8月9日来到中山北路江苏某旅行社洽谈。达成意向后,王芳及丈夫与该旅行社签订了直飞巴厘岛出境游合同,行程约定为4晚6天,时间为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8月20日,旅游费用为每人6880元。合同签订当日,旅行社工作人员向夫妇俩出具了安全告知书,对于旅游中存在的风险及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

 

  8月15日,王芳与丈夫按时随旅行团直飞巴厘岛。然而,实际组织王芳夫妇出游的旅行社,是上海某国际旅行社,该旅行社与江苏某旅行社签有合作协议,而面对被倒团,王芳等南京游客并不知情。初到巴厘岛的二天,王芳和丈夫玩得很开心,根本想不到会发生什么不测。8月17日,王芳等按计划游览金银岛,自由活动时选择香蕉船项目畅游海面。王芳等乘坐的香蕉状小船共载客五人,配一名当地教练当水上游乐指导,该教练当时怀抱一儿童坐在船头,王芳紧挨着教练。香蕉船快到岸边时,教练为增加旅游活动的趣味性,将操纵香蕉船水中翻船动作。然而在船翻人落水的一刹那,教练甩起的一只脚踢上了王芳的右膝关节处,王芳掉进水中,被丈夫等救起后,夫妻俩中止旅行。

 

  旅行社保险公司不愿担责

 

  回到国内后,王芳的伤情加重,经诊断,王芳右膝右胫骨平台后缘撕脱骨折、并伴后十字韧带损伤。后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芳右下肢功能丧失10%构成十级伤残。事后,由于找旅行社索赔不成,王芳遂将江苏某旅行社列为第一被告、将上海某国际旅行社列为第二被告、将南京某保险公司及上海某保险公司分别列为第三人,一并告上南京鼓楼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52万元。王芳的起诉理由是:旅行社安排不当,其事发时乘坐的香蕉船超载1名未成年儿童,在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领队未予以制止。后在香蕉船快翻船时,教练因怀抱小孩,无法着力,在落水过程中不慎将自己踢伤,据此应认定二被告构成违约。

 

  江苏某旅行社辩称,王芳的受伤是一场意外。“我们组织游玩,但无法控制在旅游具体环节上的意外发生啊”,旅行社称,他们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不能作扩大解释,他们并无法控制具体环节上的实际经营者过错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他们与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签有互为代理合同,应由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承担责任。此外,他们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即使法院判他们担责,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上海某国际旅行社则认为,事发后,他们第一时间建议客人进行相关的处理,已尽到服务义务。意外险与旅行社责任险不能同时赔付,王芳有选择的权利,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他们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两家保险公司都认为,他们不应承担责任,因为王芳受伤与旅行社无关。

 

  旅行社被判担全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旅游合同约定,江苏某旅行社应向王芳提供安全有保障的旅游服务。江苏某旅行社虽然事前已告知安全风险,但系对自然风险及注意事项的告知,对于他人致害,王芳是无法预测也难以避免的,所以事前的风险告知并不能免除旅游经营者的合同责任。具体到此次事件,王芳在合同约定项目的游乐过程中右膝被相关工作人员踢伤,其本人并无过错,旅行社不能因此减免责任。因此,江苏某旅行社应对王芳全部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经核算,王芳损失共计97322元。上海某国际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南京某保险公司与上海某保险公司与两旅行社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与王芳并无合同关系,因此,两家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照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于4月初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江苏某旅行社一次性赔偿王芳违约损失97322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通讯员 李自庆 李彭 扬子晚
  • 上一篇:法国LV告酒店成东莞最受关注知识产权案
  • 上一篇:女子参团游泰国 被海蛇咬伤起诉旅行社
  •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