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下属营业部与13名旅游者达成出国旅游意向,旅游者交了10万余元,却未能出行。旅行社的答复是未安排此次旅行。那么,交上去的钱去了哪里?未能出行的责任谁来承担?6月21日,记者从沈河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旅行社管理不严,应承担责任。
交了10万元 旅游却泡汤
姜某等13人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他们相约一起自费出国玩一趟。
2011年9月2日,姜某到沈阳某旅行社下属营业部咨询去日本旅游事宜。当日,在该营业部,姜某与营业部工作人员侯某签订了事先盖有旅行社合同专用章的团队出境旅游格式合同。合同约定,姜某等人旅游出发时间为2011年10月17日,结束时间为10月23日,共7天6夜。旅游费用为每人7830元,合计101790元。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旅行社在出发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按解约的不同日期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其中,如在出发当日违约,将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这本来是一个约束旅行社的格式条款,出现问题的概率微乎其微,却让这13个人赶上了。姜某等人在足额交款后,将13本护照交给营业部,由其办理签证。姜某等人一心准备着出国,旅行社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安排他们去日本旅游。更可气的是,他们直到临出发那一刻才被告知走不成了,因为无法组团。
骗子做手脚 卷走旅游款
旅行社安排出国旅行怎么能这么随意呢?他们找到了旅行社。旅行社的答复让他们感到意外:这是侯某的个人行为,旅行社压根就不知道有此旅行安排。该营业部根本就不是旅行社的,侯某使用的发票也是伪造的。
姜某等人不解,既然侯某是骗子,那为什么与他们签订的合同却是真的?旅行社解释说,这个合同是侯某以诈骗的手段从旅行社骗取的。姜某等人认为,这是旅行社内部管理问题,既然有旅行社的章,就找旅行社说话。为准备这次旅行,他们集体申请年假,并放弃十一黄金周出行计划,而且13人中,有四对新人以此次出境为蜜月旅游。
然而,现在一切美好的计划全泡汤了。姜某等人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支付20%的违约金。双方协商不成,姜某等人将旅行社告到法院。
管理有漏洞 旅行社担责
法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姜某等人在与侯某签订旅游合同时,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且侯某持有盖有旅行社合同专用章的旅游合同,姜某等人有理由相信侯某可以代理旅行社签订合同,旅行社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现姜某等人主张返还旅游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沈河区法院于近日一审判决沈阳某旅行社返还姜某等人旅游费用101790元,给付违约金20358元。(记者 周